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可以从事的工作
第三十八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招用已满十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的,应当执行国家在工种、劳动时间、劳动强度和保护措施等方面的规定,不得安排其从事过重、有毒、有害等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劳动或者危险作业。
具体有什么规定呢?谢谢。
看你们公司什么行业,从事有毒、有害、危险作业等工作的,慎招 你自己写的很清楚了啊,还问啥。不得安排其从事过重、有毒、有害等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劳动或者危险作业。除了不得安排的,都可以安排。16-18岁的。 可参照未成年工热属特殊保护规定
第三条
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以下范围的劳动:
(一)《生产性粉尘作业危害程度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一级以上的接尘作业;
(二)《有毒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一级以上的有毒作业;
(三)《高处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二级以上的高处作业
; (四)《冷水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二级以上的冷水作业;
(五)《高温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三级以上的高温作业;
(六)《低温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三级以上的低温作业;
(七)《体力劳动强度分级》国家标准中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
(八)矿山井下及矿山地面采石作业;
(九)森林业中的伐木、流放及守林作业;
(十)工作场所接触放射性物质的作业;
(十一)有易燃易爆、化学性烧伤和热烧伤等危险性大的作业;
(十二)地质勘探和资源勘探的野外作业;
(十三)潜水、涵洞、涵道作业和海拔三千米以上的高原作业(不包括世居高原者);
(十四)连续负重每小时在六次以上并每次超过二十公斤,间断负重每次超过二十五公斤的作业;
(十五)使用凿岩机、捣固机、气镐、气铲、铆钉机、电锤的作业;
(十六)工作中需要长时间保持低头、弯腰、上举、下蹲等强迫体位和动作频率每分钟大于五十次的流水线作业;
(十七)锅炉司炉。
第四条 未成年工患有某种疾病或具有某些生理缺陷(非残疾型)时,用人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以下范围的劳动:
(一)《高处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一级以上的高处作业;
(二)《低温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二级以上的低温作业;
(三)《高温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二级以上的高温作业;
(四)《体力劳动强度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三级以上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
(五)接触铅、苯、汞、甲醛、二硫化碳等易引起过敏反应的作业。 一些危险行业,慎招... 31号 发表于 2011-12-21 09:44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可参照未成年工热属特殊保护规定
第三条
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以下范围的劳动:
灰常感谢! 呵呵!现在还有单位让用18岁以下的员工!
少见了 是啊。现在哪还有用18以下的人的。 这个属于未成年工,只能从事一些比较简单的劳动,具体劳动法里有明确的规定。最好不要用,有一定风险。 本帖最后由 !鹅蛋孵鸡 于 2012-4-25 14:58 编辑
尤其是劳动密集型企业:16-18岁的员工比比皆是(应客户要求,受特殊条款监控的除外--譬如GE规定用工要满18周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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