哺乳期遇到要求协商解除劳动合同怎么处理?
我在2008年3月与上海一公司签定劳动合同一年,2009年续签到2012年3月,目前,已生小孩,哺乳期到2012年8月结束。产假和年假请到2012年1月,现在准备向公司申请哺乳假,理由是按照上海市的法规,婴儿曾因为肺炎入院,属于严重影响母婴的疾病,有病历和诊断证明,不过不是上海医院出具的,是外地的三级甲等医院,因为是回老家生的小孩。目前公司认为哺乳假单位可以不批准,并提出2012年1月时协商解除劳动合同,补偿金为8个月工资。我咨询问题是:1.我请哺乳假的理由是否能得到上海当地法规和仲裁的支持?2.协商的补偿金应该如何计算?能否要求N加1个月工资,加剩余哺乳期7个月工资? 公司应缴社保部分是否应该纳入补偿范围?公司是否要代扣所得税?谢谢大家的关注!
本帖最后由 31号 于 2011-12-23 09:33 编辑
《上海市卫生局关于本市医疗机构依法开具产前假和哺乳假有关疾病证明的通知》经二级及以上医疗保健机构证明患有以下产后严重影响母婴身体健康疾病的,本人提出申请,用人单位应当批准其哺乳假。哺乳假为六个半月。
1、产后抑郁症;
2、全子宫切除术后;
3、有前述所列的产前严重的妊娠合并症,产后未缓解的;
4、产时曾经历危重抢救,目前仍存在重要脏器功能损害;
5、婴儿有先天缺陷致喂养困难:早产儿、唇腭裂、先天性心脏病等;
6、双胎及以上;
7、婴儿患有中重度营养不良、贫血、佝偻病;
8、婴儿曾患有严重感染性疾病:如败血症、脑膜炎、肺炎等;
9.婴儿患有遗传代谢性疾病。
因此,如果不属于以上情况,则用人单位可以不批准哺乳假。
另外,应当在二级及以上医疗保健机构证明。
从文件字面上看,这个情况是满足“单位应当批准其哺乳假的”。不知公司不批准时,现在有的材料能否得到仲裁的支持 {:5_257:} 恩!你还是和单位协商解决好点!
你公司的老总也是有老婆孩子的么!
他能体谅的撒 已经耐心和公司协商了,但分歧在于哺乳假的批准问题,公司法务和人事是从字面上解释的“经二级及以上医疗保健机构证明患有以下产后严重影响母婴身体健康疾病的”,要求我出具的医疗证明上要有‘疾病属于产后严重影响母婴身体健康疾病,建议哺乳假’的文字。 遇到这种解释法规的情况,我头都大了{:5_259:}。HR经理正好怀孕,相信她不是刁难,是真没有合格的专业的人士告诉她我现在交的宝宝诊断证明是符合上海市法规的。看来最后只有仲裁来我的材料是否满足条件。 还有不明白的是我请事假也不批,但是请事假公司只交社保,不是花的钱比8个月补偿金要少吗?为它省钱也不行?也许不是钱的问题,我一个普通员工不会明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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