他们还有机会保障自己的权益吗?
二00三年初,北京某合资公司在上海筹建办事处,并招聘了数名员工,当时是以北京总公司的名义与员工签订了为期两年的劳动合同,由于该办事处因种种原因迟至二00四年六月才办妥了注册手续,拥有了办理员工录用和社保的资格,但根据上海市规定,该办事处无法为员工补办六月以前的保险事宜,请问根据北京市的相关规定,他们是否可以要求总公司在北京为自己补办相应的保险手续?如果不能办理,哪位有高见给他们支个招?谢谢!我的观点
如果不能补的话,公司就应该把上保险的钱补给员工本人.谢谢指点
可是单位不同意把钱给员工.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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