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习中的疑问
新劳动合同法中: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第四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疑问:1.第四十条中第三款中的客观情况是否可包含第四十一条中的第四款情况?如果包含,那似乎结果不一样。2.第四十一条中只有第一款情形可以有补偿,另外三种情况劳动者的权益如何保障?企业一旦有困难就可按这三种情况规避补偿风险? 1、“客观情况”应该是包含“客观经济情况”的,但你说的结果不同不知道是指哪方面。2、我想你可能搞混淆了法律条文中有关“条、款、项”了。第四十一条第一款是指第四十一条第一段文字,其中应该包括下面全部四项。 锡城风 发表于 2011-12-23 16:42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1、“客观情况”应该是包含“客观经济情况”的,但你说的结果不同不知道是指哪方面。
2、我想你可能搞混淆 ...
谢谢版主回复。
第一个问题是说:第四十条中的第三项所规定需要待通知金,而四十一条中第四项情况如协商不能达成一致时却没有要求待通知金,那不是有点矛盾?
盼解答,谢谢! 关于楼主的问题:
1.40条面对的是单一的劳动者,而41条适用的是裁员,应用的方面不一致,谈不到谁包含谁。换句话说,如果你的公司,一次辞退20人以上或者10%以上,那就是裁员,裁员就用41,如果只是几个人,达不到裁员的标准,那就适用40
2.裁员是要报有关部门批准的,不是毫无说法的就遣散回家,而是有安置协议,是企业和员工协商之后,报有关部门批准,比如一旦公司危机解除,被裁人员有机会回到公司工作等等。如果企业和员工的协商结果是一次性赔偿员工,员工离职,那该赔还得赔,法律之所以没规定,就是因为这属于协商的范畴,法律不能规定究竟是给员工优先入职的机会,还是一次性赔偿(第一种破产什么的,那肯定没什么工作计划了,只能给钱)
我是这么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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