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田虎 发表于 2004-8-11 18:09:00

这样的做法对不对?

X君原为国内某大型上市公司的中层管理者,由于个人原因辞职到另外一家公司工作,辞职报告不批,工作交接已经办完。但公司却如此处理X君:
1、违约补偿公司6万余元;
2、爱人限期调离公司(原来夫妇两人均在同一公司);
3、限期搬离原公司分配的住房。
合理吗,大家来评论一下。

风一样的女子 发表于 2004-8-11 19:4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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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要看在合同里又没有约定,如果没有约定,而X又是提前一个月提出辞职,这样做不合法。
第二条完全不合法。
第三点就不清楚了。

职场青衣 发表于 2004-8-12 09:55:00

我的观点

1、根据合同约定
2、其爱人的调入是否是因该君的关系,如果不是,显然不合理
3、看其房子的性质,如果是房改后已经购买,单位的要求也不合理。当然,另有约定的情况除外。

大海蛟龙 发表于 2004-8-12 10:06:00

视情况而定

1、违约金必须按合同约定处理。
2、受人限期调离公司有失公允。
3、如原公司分配的住房已经处理给个人,则不应交还;如属租住或借住性质,则必须交还原公司。

老等 发表于 2004-8-12 10:12:00

很正常

很多单位是这样,家属一般是照顾进厂的,走时双方必须同时走,单位想留人,就加大你的流动成本。

alicia 发表于 2004-8-12 12:59:00

惨,X君得不偿失,公司这种处理方式直接对现有员工的思想产生影响,这就是中国企业中所谓的“以人为本”

严然 发表于 2004-8-12 13:39:00

关注

1.违约补偿多少不是问题的关键,关键是是否劳动合同的约定
2.其旗人和公司之间什么关系,如果是合同关系,公司不能私自毁约,否则为侵权
3.公司分配住房的性质是怎么样的?产权在哪儿?如果在个人手中,公司无权收回

婉云 发表于 2004-8-13 08:55:00

?

X君的辞职报告没有批准,他的工作交接给谁?对他的处理意见也应是在同意其离职的前提下提出。违约金按合同约定执行,其爱人应该在合同期满是终止劳动关系,如果是单位分配的福利住房,当然要收回。

四月的上海 发表于 2004-8-13 09:25:00

观点

重点是他们合同上规定的条款,是不是按照合同上照章办事。
对爱人限期调离公司这种做法肯定是行不通的,也是不合法的,可以提出仲裁。

青藏 发表于 2004-8-13 09:45:00

不妥,要吃官司

这家公司要吃官司的,前提是合同是否提到相关的条款来约束合同双方。第1条如果合同有约定,应该会获得支持;第2条相信合同上是不会这样约定,即使这样约定了,也是不符合法律规定,属于无效条款,不能获得支持;第3条就没什么说的了,如果房子是属于按X君的级别分配的,自然要收回。
总的来说,这样的处理是有吃官司的危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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