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ongmei 发表于 2004-8-18 10:26:00

关于竞业禁止!

哪位前辈有高见,望赐教!

super 发表于 2004-8-18 14:06:00

RE:关于竞业禁止!

签合同

dongmei 发表于 2004-8-18 14:17:00

RE:关于竞业禁止!

如何签,能不能说详细点儿!

super 发表于 2004-8-18 14:19:00

RE:关于竞业禁止!

1、商业秘密的内容和具体范围;

2、员工职务成果与非职务成果的确认;

3、员工任职期的界定;

4、员工在竞争企业任职、兼职活动的限制;

5、员工在职期间不得自行组织公司与雇主竞争;

6、员工不得引诱其他雇员离职;

7、员工离职前不得抢夺雇主的客户;

8、员工离职后继续承担保密义务的期限;

9、员工离职后在一定期限或特定区域内,不得开展竞争性业务或受雇于竞争公司;

10、保密费的数额和支付方式;

11、违约责任;

12、发生纠纷后诉讼地的选择。

spring1166 发表于 2004-8-19 10:47:00

RE:关于竞业禁止!

有人认为,不管是普通员工还是职业经理人,为公司保守商业机密是理所当然的事情,对企业的忠诚,不能危害和损害企业及同事的利益,解聘后不能以任何方式损害原受聘企业的利益,这都是一个员工和职业经理人应该做到的。因此,如果违反“竞业禁止”,就应当受到惩罚。
  但也有人认为,企业老板和员工之间,员工似乎总是处在对话的下方,处于弱者地位,职业经理人也不例外。当职业经理人面对一个好的工作,需要他签订竞业禁止协议时,他是别无选择的。在签约的同时,他也承担了很大的风险,因为职业经理人将时间和智力都投入到工作中,所掌握的公司销售渠道、销售客户也是平时工作的积累,竞业禁止对择业有了严格的限制。如果签订这样的协议,万一出现与雇主合作不愉快等等事情,要么另到其它行业谋职,要么在协议有效期内放弃就业。这些对人才来说都是非常不公平。
  专家指出,其实“竞业禁止”是把双刃剑,无论对企业和个人都会有益和有弊,关键在于如何使用。对于企业来讲,可以通过“竞业禁止”避免原来的员工离职后对自己的影响,但是企业必须为此付出相应的代价,并且不得以不正当理由逼迫员工离职,否则“竞业禁止”协议将会无效。对于人才虽然"竞业禁止"使得员工离职增加了许多障碍,但是可以在相应的合同对企业提出相应的要求,比如培训机会和培训费用、离职“竞业禁止”补偿金等。另外,对竞业禁止的处理,我们不乏可以借鉴发达国家的一些做法:企业不必挖已经在自己的行业中具有丰富经验的人才,而可使用非本行业的优秀人才。比如消费品行业的副总裁,可挖去担任IT产业的总裁。这样不仅可以避开竞业禁止的限制,而且可以带来更新鲜的理念和方法。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摘自《我对“竞业禁止”很“感冒”》一文

spring1166 发表于 2004-8-19 10:51:00

RE:关于竞业禁止!

深圳经济特区企业技术秘密保护条例
  (1995年11月3日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公布施行)
  第十四条 企业可与知悉或可能知悉企业技术秘密的员工订立竞业限制协议。
  竞业限制协议,是指企业与员工约定从离开该企业后的一定期限内,不得在生产同类且有竞争关系的产品的其他企业内任职,企业则向该员工支付一定数额的补偿费。
  第十五条 竞业限制协议应当以书面形式单独签订,必须具备以下主要条款:
  (一)生产同类且有竞争关系的产品的企业具体范围;
  (二)竞业限制的期限;
  (三)补偿费的数额及支付方式;
  (四)违约责任。
  第十六条 竞业限制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三年。
  竞业限制协议中没有约定期限的,竞业限制的期限为三年。
  第十七条 竞业限制协议约定的补偿费按年计算不得少于该员工离开企业前最后一个年度从该企业获得的报酬总额的三分之二。
  竞业限制协议中没有约定补偿费的,补偿费按照前款规定的最低标准计算。
  第十八条 企业应当自竞业限制协议签订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市科技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九条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竞业限制协议自动终止:
  (一) 技术秘密已经公开的;
  (二)负有竞业限制义务的员工实际上没有接触到技术秘密的;
  (三〕企业违反劳动合同;提前解雇员工的;
  (四)企业违反竞业限制协议,不支付或无正当理由拖欠补偿费的。

dongmei 发表于 2004-8-20 14:26:00

谢谢,大虾赐教!

太有用了!
页: [1]
查看完整版本: 关于竞业禁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