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年的服务期违约金是不是应该一年比一年少?
我是今年的应届毕业生我公司约定的违约金时以前12个月的工资总额为准,但是我不明白的是要是我第五年走,那我应该赔的违约金就是第四年的工资总额;那我第二年走的话,就以第一年的工资总额;想想,第四年的工资总额当然多于第二年的了,怎么是在公司呆的越长培德越多呢?北京市劳动合同的说法还是有很大的漏洞阿 ?大家能否给我指点迷津。谢谢!RE:5年的服务期违约金是不是应该一年比一年少?
应该遵循递减原则每年递减20%re
以下是引用super在2004-8-19 9:24:00的发言应该遵循递减原则每年递减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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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吧,要看具体怎么约定,按照贴主的描述来看,是要按照前面一年的工资的,虽然这样不是很公平!
RE:5年的服务期违约金是不是应该一年比一年少?
劳动法没有这方面的具体规定吧!应该是遵循双方的约定的!RE:5年的服务期违约金是不是应该一年比一年少?
有明确约定的按约定执行,遵循每年递减原则。我来说说
劳动法没有具体的规定,这加大了公司制订的难度,同时也加大了劳动者的违约负担。可有专业人事知道有什么相关的规定?多多赐教同意
以下是引用super在2004-8-19 9:24:00的发言应该遵循递减原则每年递减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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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5年的服务期违约金是不是应该一年比一年少?
个人认为应以约定为准。建议咨询一下法律人员。
RE:5年的服务期违约金是不是应该一年比一年少?
RE:5年的服务期违约金是不是应该一年比一年少?
违约金与赔偿金的区别违约金是指在劳动合同的解除、终止过程中,由发生违约的用人单位或劳动者,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的费用。违约金以劳动合同约定为基础,金额的多少也视劳动合同而定。赔偿金是指在劳动合同的解除、终止过程中,用人单位或劳动者因自己的违法或违约行为而向对方支付的经济损失赔偿费用。赔偿金大多以法律规定为依据,即使劳动合同中没有约定,也可能发生赔偿金。赔偿金的数额并非以劳动合同约定数额来计算,而按照直接经济损失额为依据计算。
《关于实施〈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若干问题的通知》 劳动合同当事人按照《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约定违约金的,违约金数额、承担责任和支付办法应由双方当事人按照公平、合理的原则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劳动者违反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违约金的数额
根据民法的公平原则,合同的任何约定即使没有法定要求也不能显失公平,劳动合同也如此。因此违约金的数额应当与用人单位对员工的付出以及员工的工资相联系,不能漫天要价,过分得高。当然,具体多少属于合理需要由仲裁员或法官根据事实和经验判断。
违约金和经济补偿金
我国部分地区对于用人单位违约需要同时支付经济补偿金和违约金有自己的看法。他们认为,经济补偿金本身即有法定违约金的特点,如果当用人单位违约时,两者均需支付有所重复。这种论调跟我国民法理论有一定联系,因为我国一直主张违约金的补偿性,而不赞成惩罚性。但是笔者以为劳动和社会保障法有其特殊之处,经济补偿金以员工本单位工作年限为计算基础决定了其强烈的人身性,其补偿的含义与违约金的补偿性不尽相同,故两者不能算是重复,况且实践中尚未有省级以上的劳动合同法规将其合并。在现阶段,经济补偿金和违约金还是各付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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