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少会有企业走法律程序,这样对企业的影响不好。
具体情况,具体对待,各公司情况不尽相同,这里意见只是参考!谢谢·! 裁員處理過,協商處理的。不過想看專家提供更好的方法 这种情况我目前没经历过,不过这些年看过不少这种案例,以及别的公司的一些解决方案,大体如下,供仅参考:
首先如果你公司的裁员理由符合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应该给那些副经理补偿N个月的工资,如果裁员理由不符合劳动合同法的规定,那就是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该支付2N+1个月工资的赔偿金(劳动合同法第87条),如果没有提前30天书面通知你,还应该额外支付一个月的工资(劳动合同法第40条)。
建议你看一下《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和《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你才能知道公司的做法到底在那些方面侵犯了员工的权益,也才能更全面地维护员工的合法权益,同时维护公司形象。
感谢大家的答复,这种情况的确很头疼,关键是这些管理人员可以预料的是即使给予N+1赔偿,大部分人也不同意走人,而且他们作为各地公司的领导层,掌握着很多对公司不利的信息(在中国经营做生意,额...你懂的)。 1、 案例中提到每个公司都是独立的企业法人,所有符合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建立劳动关系的主题资格,属于主体适格,可以独立承担相对应的劳动法律权利和义务。所以,不能将整个集团公司的裁减人员数量合并在一起计算,每个公司的销售副经理应当不会超过20人,故不属于《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个人觉得符合第四十条第三款的规定更恰当。至于是否可以解除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是可以解除无固定劳动合同。当然,最好是能够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以免造成大的波动。
2、 案例中提到的“N+1”补偿模式,是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和四十六条的规定的。但是,其中的“1”与“N”的计算标准不一定是一致的。“1”指代通知金,按照《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用人单位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的规定,选择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解除劳动合同的,其额外支付的工资应当按照该劳动者上一个月的工资标准确定。而“N”指经济补偿,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的月工资按照劳动者应得工资计算,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入。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劳动者工作不满12个月的,按照实际工作的月数计算平均工资。
感谢楼主分享案列,谢谢{:5_2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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