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办理上海人才引进是否应该补偿公司违约金呢?
各位网友,我有个总是想问一下,2003年3月我与现公司签订了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并在其间办理了上海人才引进,落户上海。在我的合同中有这样一条:
若公司为员工办理人才引进,员工必须为公司服务三年,未满三年都,每差一年,须赔偿公司当年基本工资总额除以三。(大意如此)
今年因公司人事变动,我想辞职离开公司,但公司HR说,公司为我办理了人才引进,要赔偿公司6个月的公司,约三万元。办理人才引进的费用我由自己支付的,上海劳动合同条例中有如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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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劳动合同当事人可以对由用人单位出资招用、培训或者提供其他特殊待遇的劳动者的服务期作出约定。
第十七条 劳动合同对劳动者的违约行为设定违约金的,仅限于下列情形:
(一)违反服务期约定的;
(二)违反保守商业秘密约定的。
违约金数额应当遵循公平、合理的原则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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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公司以办理人才引进作为特殊待遇设定违约金来要求我赔偿是否合理?对我有意向的一家公司的HR对我说,我的劳动合同里这条规定是无效的,可以向劳动监察大队举办,我这样做是不是不太妥当?
RE:请问,办理上海人才引进是否应该补偿公司违约金呢?
你公司的那一条完全无效!RE:请问,办理上海人才引进是否应该补偿公司违约金呢?
但是他好像是违反了服务期规定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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