忒丝 发表于 2012-1-4 17:51:09

离职未休年假计算问题

本帖最后由 忒丝 于 2012-1-4 17:54 编辑

案情:小王于2010年2月1日进入A公司。合同约定月工资为3000元,同时公司《员工手册》规定员工在A公司工作满一年可休10天年假。2010年4月1日,小王通过试用期,工资提升为4000元。2011年5月1日,小王因个人原因提出离职,并在5月份休了4天年假,于2011年5月31日正式离职。离职时,公司将剩余6天年假折算工资并随6月工资发放员工金额为4000/21.75*6=1103.45元。
假设小王在进入A公司之前已工作满10年,请问小王在A公司共可休几天年假?   公司需再补偿多少年假工资?    在A公司之前的工龄是否需员工主动提供给公司?


算法一:2010年度年休=2010.2.1-2010.12.31 年假=334/365*10=9天              2011年度年休=2011.1.1-2011.5.31 年假=151/365*10=4天             小王共可休13天,已休4天,已折算工资6天,再需补3天工资
             补偿年休工资=4000/21.75*3*2=1103.45元。
               请问算法一是否正确?
还请中人网高人们帮忙分析指点,谢谢!



jiahui620 发表于 2012-1-4 20:30:23

不错,不错

eye1eye 发表于 2012-1-4 20:56:23

遇到同样的年假问题啊

tianqiufen 发表于 2012-1-4 21:06:34

本帖最后由 tianqiufen 于 2012-1-4 22:30 编辑

《员工手册》规定员工在A公司工作满一年可休10天年假;公司的这条规定是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制定的,
《条例》中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因此问题的关键在于该员工以前的的工龄是否计算在内,由于《条例中》没有明确,因此企业在执行时也大有不同。
我们企业是按员工入司工龄计算,入司满一年后,年休假开始计算,同时满一年后可将以前的工龄续接上,因此如果按照我们公司的规定,就不存在小王的问题了
连续工作满一年后,实际年休假天数=当年度在本单位已过日历天数÷365天)×职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当年度已安排年休假天数

stephenzhou 发表于 2012-1-5 09:08:50

一般按公司规定执行就好。

啊路 发表于 2012-1-5 09:26:33

需要确认小王2010年在远单位是否休过年假。如休过,则现单位不需要支付补偿工资,如没休过需要提供原单位未休证明。2011年没问题。

忒丝 发表于 2012-1-5 09:37:00

啊路 发表于 2012-1-5 09:26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需要确认小王2010年在远单位是否休过年假。如休过,则现单位不需要支付补偿工资,如没休过需要提供原单位未 ...

谢谢 假设他在原公司没有休过,补偿的算法正确吗

国源 发表于 2012-1-5 10:18:43

呵呵!按公司规定执行就好了呵呵

samtpe 发表于 2012-1-5 10:33:57

以前工作年资的举证义务在劳动者,而劳动者该如何举证?相关中央法规却未明示,部分地方法规则有说明,例如:重庆、上海及天津等地/
2008/11/17 渝劳社办发268号 重庆市劳动保障局关于贯彻《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三、《办法》第四条“累计工作时间”的计算应提供如下有效证明作依据:
  (一)档案有记载的累计工作时间;
  (二)单位职工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年限;
  (三)劳动合同书证明的有效工作年限;
  (四)其它具有法律效力的材料证明的工作时间。
  上述工作时间不得重复计算。

2009/4/15 人社厅函149号 关于《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有关问题的复函
二、关于累计工作时间的确定
    《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四条中的“累计工作时间”,包括职工在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从事全日制工作期间,以及依法服兵役和其它按照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可以计算为工龄的期间(视同工作期间)。职工的累计工作时间可以根据档案记载、单位缴纳社保费记录、劳动合同或者其它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明材料确定。
二 ○○九年四月十五日

2009/5/6 津劳社局函188号 关于转发人社部办公厅《关于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有关问题的复函》的通知
二、关于累计工作时间的确定
《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四条中的“累计工作时间”,包括职工在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从事全日制工作期间,以及依法服兵役和其它按照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可以计算为工龄的期间(视同工作期间)。职工的累计工作时间可以根据档案记载、单位缴纳社保费记录、劳动合同或者其它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明材料确定。

samtpe 发表于 2012-1-5 10:44:12

  计算基数时要剔除加班费

未休年休假工资应当如何折算?根据《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折算方法为:(当年度在本单位已过日历天数÷365天)×职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当年度已安排年休假天数。需注意的是,“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指的是300%日工资。计算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日工资收入按照职工本人的月工资除以月计薪天数(21.75天)进行折算。这里的月工资是指职工在用人单位支付其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前12个月剔除加班工资后的月平均工资。在本用人单位工作时间不满12个月的,按实际月份计算月平均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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