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此点各地认知不一,以上海高院解释最为符合现状、贴切!
20090330沪高法73号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劳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连续订立几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以后,续订合同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三)项的规定,应当是指劳动者已经与用人单位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与劳动者第三次续订合同时,劳动者提出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形。
换言之:只要企业不主动第三次与员工续约,自然无须被动等劳动者提出「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形!
谢谢,大家分享! 很详细,学习了。 收藏,研究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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