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力资源管理案例分析
企业无权将工资支付他人 某厂职工王某,3个月前曾向同事程某借过800元钱,因两人在其他问题上发生矛盾,王某一直不还钱给程某。为此,程某多次找厂领导要求解决问题。厂领导让王某把钱还给程某,但王某不予理睬。程某于是提出从王某工资中扣除,厂领导表示同意,让财务部门把王某当月工资850元由程某领走,以偿还其所借800元钱。分析:
《劳动法》第50条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劳动部颁发的《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6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将工资支付给劳动者本人,劳动者本人因故不能领取工资时,可由其亲属或委托他人代领;第15条还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克扣劳动者工资。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代扣劳动者工资:1、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2、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的应由劳动者个人负担的各项社会保险费用;3、法院判决、裁定中要求代扣的抚养费、赡养费;4、法律、法规规定的可以从劳动者工资中扣除的其他费用。这些规定,是为了保护劳动者享有工资报酬的权利,特别是《劳动法》规定的工资要支付给劳动者本人,其目的是保障劳动者自主使用自己工资的权利。 该厂在没有取得职工王某同意的情况下,让他人领取王某工资,违反了《劳动法》的规定。王某曾向程某借过钱,且长期不还,但这是王某与程某个人之间的事情,应由两人协商解决,如无法协商或协商不成,任何一方都可以按民事纠纷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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