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费算税问题
本帖最后由 redcartelo 于 2012-1-9 14:31 编辑有个困惑,实施新的个人所得税计算办法后,劳务费算税规则有没有发生变化?
还是以下计算规则吗?
1、每次劳务报酬收入不足4000元的,抵扣800元费用,再乘20%税率;
2、每次劳务报酬收入超过4000元的,抵扣收入额的20%,再乘20%税率;
3、对劳务报酬所得一次收入畸高(应纳税所得额超过20000元)的,要实行加成征收办法。
一次取得劳务报酬收入,减除费用后的余额(即应纳税所得额)超过2万元至5万元的部分,按照税法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加征五成;超过5万元的部分,加征十成。
好象没有变化。
偶最近几次兼职仲裁员的劳务报酬,没超过4000,都是抵扣800元费用后,再扣20%的个税 学习学习 劳务这块,没变动 多谢各位! 好像没变劳务税费这块吧,只是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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