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dcartelo 发表于 2012-1-9 14:30:05

劳务费算税问题

本帖最后由 redcartelo 于 2012-1-9 14:31 编辑

有个困惑,实施新的个人所得税计算办法后,劳务费算税规则有没有发生变化?
还是以下计算规则吗?
  1、每次劳务报酬收入不足4000元的,抵扣800元费用,再乘20%税率;
   2、每次劳务报酬收入超过4000元的,抵扣收入额的20%,再乘20%税率;
   3、对劳务报酬所得一次收入畸高(应纳税所得额超过20000元)的,要实行加成征收办法。
   一次取得劳务报酬收入,减除费用后的余额(即应纳税所得额)超过2万元至5万元的部分,按照税法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加征五成;超过5万元的部分,加征十成。


安安的爸爸 发表于 2012-1-9 14:42:14

好象没有变化。
偶最近几次兼职仲裁员的劳务报酬,没超过4000,都是抵扣800元费用后,再扣20%的个税

sitonghr 发表于 2012-1-9 14:52:37

学习学习

qd991 发表于 2012-1-9 15:11:17

劳务这块,没变动

redcartelo 发表于 2012-1-9 15:25:02

多谢各位!

天天向前 发表于 2012-1-9 16:29:20

好像没变劳务税费这块吧,只是个人所得税。

351233609 发表于 2014-4-11 17:55: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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