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整合,对员工有没有补偿?
向高人请教,企业整合,对员工有没有补偿?具体是这样的我们是一家集团公司,旗下两个经营业态,一个是A公司,一个是B公司。现在集团公司打算把这两个公司整合在一起,一些部门合并(比如A公司和B公司的人资、行政、营运分别合并),那合并时,涉及到的员工是应该办什么手续呢?
我考虑到,可能把B公司的人调动到A公司。那这种情况下对员工有哪些说法呢?
各位高人有什么好建议呢?
在手续方面,如果A公司和B公司是两个独立法人公司,那么两公司人员调动建议按照两个单独公司人员流动办理,重新签订劳动合同,转移社保、公积金、员工档案、组织关系。另外,做好员工思想工作,稳定员工情绪,有些敏感问题做好说明解释工作。 是两个独立法人公司。如果不办理调动那就是会存在下面这个情况:B公司的员工在A公司工作,由A公司开工资,B公司给交保险。。。呵呵,这样可以吗?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条的规定,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的,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原用人单位已经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新用人单位在依法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计算支付经济补偿的工作年限时,不再计算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所以,如果B公司的员工被安排到A公司,工龄应当连续计算。另外,由于A公司具备建立劳动关系的主体资格,所以B公司员工被安排到A公司后,劳动合同应当予以变更,社会保险关系也应当从B公司转到A公司。 参考法律:
劳动部关于印发《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第37条:
根据《民法通则》第四十四条第二款“企业法人分立、合并,它的权利和义务由变更后的法人享有和承担”的规定,用人单位发生分立或合并后,分立或合并后的用人单位可依据其实际情况与原用人单位的劳动者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变更、解除或重新签订劳动合同。
在此种情况下的重新签订劳动合同视为原劳动合同的变更,用人单位变更劳动合同,劳动者不能依据劳动法第二十八条要求经济补偿。
法律是法律,做好安抚和解释工作还是必须的。毕竟涉及人员较多,员工个人也会考虑自己的权益,如果薪资都有所增加还好,不然就是大问题了。
全员合并吗?那你们的部门岗位架构及工作配置就要从新调整了,还要衡量下人资可利用率等问题,先顶下基本的这些,才能去转移劳动关系。很多合并企业都是精简式合并,裁掉部分员工,看你们需不要裁员吗?需要就要补偿,不需要就要调整配置,整理关系。 {:5_275:} 都有道理 合并肯定会涉及到人员调整,甚至人员过多被裁或者员工不接受调整。这种情况下,我认为是应该补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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