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假期间解除合同,补偿金如何计算?
A于2008年1月份进入公司,月薪3000元。双方合同于2011年1月30日到期,因符合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的条件,A提出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公司不同意,双方协商未果,合同一直未签订。公司于2011年6月份因效益问题停产放假,发放当地最低工资。2011年12月,A收到公司解除劳动合同通知。请问:1、解除合同经济补偿金,是按3000元核算,还是按最低工资标准核算?
2、合同未签订期间的双倍工资核算,是按3000元核算,还是按最低工资标准核算?
1、补偿金,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2、双倍工资:当月的双倍工资。 同意楼上 路过学习了{:5_257:} 同楼上的观点。{:5_246:} 按合同工资计算,因公司效益问题停产,要看公司是否能有能力支付所有员工的补偿金,如有意外可向当地劳动部门申请补偿。 停产放假时候发放最低工资,以后不补的呀,上一期的劳动合同是3K,未签订合同的双倍赔偿为何按照最低工资执行,员工肯定不会同意。 按劳动合同补偿金按3000元计,或按上年12个月的平均工资计 同意豆豆胡的观点! 1、经济补偿,按离职前12个月月平均工资计算;
2、按该给双倍的那个月份的工资算;
3、员工可以追讨违法解除双倍工资;
4、员工可以追讨应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未签订双倍工资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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