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签订劳动合同超过2年,是否还能要求双倍工资赔偿
A自2005年进入B公司工作,最近一期劳动合同于2009年2月底到期,此后公司一直未与他签订劳动合同,现A与公司发生纠纷,A要离职但要求公司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公司方认为,按照法律规定,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签订劳动合同,视为双方已经签订了无固定劳动合同,从视为签订无固定劳动合同之日起公司不存在需要支付双倍工资的问题。至于之前的双倍工资,按照1年的仲裁时效,A应当最迟于2011年2月底之前提出,现在A已经过了仲裁时效,公司无需支付。对此公司的说法,对吗? A的这种行为属于明知故犯,公司说仲裁期过的说法是可以被支持的。但是依照仲裁的个性,应当还是希望你们协商解除。PS:根本问题还是在合同续签上,应提前一个月准备续签劳动合同意向书。 确实如此~~ 不是的,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中的“劳动争议发生日”是以双方的做出举动的时间开始的,如果公司没有书面通知说因超过仲裁时限拒不支付双倍工资那么是以劳动者主张权益日为争议发生日,如果公司有书面通知那么以书面通知送达日为争议发生日,以此看来员工都没有超过一年的仲裁时限。
所以说呢,不要被公司欺骗,当在不清楚或确定的情况下不要对公司的任何说辞做出肯定性的回答,说不定你的回答被录音。 了度 发表于 2012-1-31 11:51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不是的,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中的“劳动争议发生日”是以双 ...
非常感谢你的回答。另外,我想问一下,视为已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关系,是否意味着公也就不用再不补签劳动合同了。 虽然已视为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但是用人单位仍然需要支付工作满一个月不满一年期间,未签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所以公司的这个说法错误。
由于劳动者在此时主张的是未签合同的双倍工资,其时效的起算点与劳动争议的起算点不同。目前的通说观点是自最后一次支付义务履行期限届满的次日起算。也就是说如果要主张2009年3月底-2010年2月底的双倍工资,劳动者最迟需要于2011年3月申请仲裁。时效自2010年2月底开始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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