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律与用工风险防控---第132期
本帖最后由 陌上雪 于 2012-1-31 11:39 编辑热点透视
中国修改职业病防治法 加强劳动者权益保护
中新网北京12月31日电 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31日经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职业病防治法的决定。修改后的职业病防治法明确了政府部门在职业病防治方面的职责,强化了用人单位的责任,进一步加强对劳动者权益的保护。
修改后的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职业病防治工作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建立用人单位负责、行政机关监管、行业自律、职工参与和社会监督的机制,实行分类管理、综合治理。
这部法律在修改后特别强调工会组织的作用,规定:工会组织依法对职业病防治工作进行监督,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用人单位制定或者修改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应当听取工会组织的意见。
在用人单位的责任方面,该法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要求,严格遵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落实职业病预防措施,从源头上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用人单位应当如实提供劳动者职业史、职业病危害接触史、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结果等资料,并对用人单位隐瞒、伪造、篡改、损毁与职业病诊断相关资料或者拒不提供上述资料的行为设定了严格的法律责任。
对政府部门的法律责任追究方面,该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职业卫生监管部门不履行本法规定的职责,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的处分;造成职业病危害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依法给予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本文来源:中国新闻网)
【E-Lawyer律师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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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决定中对职业病含义、用人单位举证责任、行政部门的责任及对用人单位的惩罚力度等方面进行了修改,这些修改改变了老《职业病防治法》规定陈旧、劳动者维权不利的状况,在给予劳动者倾向性的保护、维护劳动者利益方面有重要意义。
案例集锦
禁区吸烟被炒,员工手册是依据
杨某于2009年进入大连某化工厂工作,担任生产车间工人一职,双方签订了为期3年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2011年11月,杨某工作期间在禁烟区内吸烟,被班组组长发现。第二天,部门经理和人事经理找到杨某,问他是否承认自己昨天在禁烟区吸烟的事实,杨某承认。两位经理又问他是否知道在禁烟区吸烟的后果,杨某说可能会产生车间危险。2天后,公司告知杨某与其解除劳动合同的消息,并向其出具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解除理由是:“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规定”。
杨某觉得自己只是抽了一根烟,况且那天室外天气不好,没法到指定地点吸烟,公司这样做太过分了,于是与公司领导理论,表示自己应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但公司坚持决定,于是杨某提起了劳动仲裁。
【E-lawyer律师点评】
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杨某自认情节轻微的行为是否能引起解除劳动合同的后果?
我们认为这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如果公司的规章制度或员工手册中确实规定在非禁烟区吸烟属于严重违法规章制度的行为,并且杨某已经签收了规章制度或员工手册的,那么公司可以与其解除劳动合同。而如果杨某没有签收过,对规章制度或员工手册的内容并不知情,那么公司无法以此为理由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有问必答
什么是补充公积金?与公积金有什么区别?
【E-Lawyer律师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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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补充住房公积金制度是住房公积金制度的一种补充,两者的基本特征是相同的,都是一种长期的住房储金,用于职工的住房消费,属于职工个人所有;补充住房公积金属于非强制性缴纳的社会保障项目。企业根据自身的业绩和管理需要可以自主决定是否替员工缴纳补充住房公积金。
2、补充住房公积金和住房公积金的区别主要有:1、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是强制的,而补充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是自愿的;2、从缴存范围来看,补充住房公积金的缴存范围在住房公积金缴存范围的基础上增加了限制,规定只有足额缴纳税款的企业和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及其所属职工可以参加补充住房公积金。
百家争鸣
双倍工资差额是否属于劳动报酬
随着《劳动合同法》的实施,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行为成为用人单位法定义务。用人单位因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需支付双倍工资的法律后果严重,大都不敢以身试法。但也有不少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或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期满后未及时续签书面劳动合同,但续用工一段时间后终止劳动关系,导致劳动者主张用人单位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劳动争议案件也越来越多。双倍工资差额是否属于劳动报酬、追讨双倍工资时效的问题也越来越多的受到各界的关注。
本议题的焦点一是双倍工资是否属于劳动报酬(工资),二是应自何时计算时效。对此,有两种不同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法律将其定义为工资,而非“赔偿金”、“补偿金”,故应当理解为劳动报酬,适用追索劳动报酬的时效规定,即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一年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第二种意见认为,双倍工资不属于劳动报酬,属于对用人单位的惩罚性赔偿。双方争议的时效适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之规定,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一年。
我们支持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第一,按照劳动部《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三条之规定,工资是指用人单位依据劳动合同的规定,以各种形式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报酬。在政治经济学中,工资的本质是劳动者提供的劳动这种商品价值的货币表现形式。用人单位已经发放的工资就是这种价值的体现,而另外一倍工资(双倍工资差额),并不是劳动者提供劳动的价值体现,因此不属于工资,属于因用人单位违反法律的规定而承担的惩罚性赔偿。再者,如果属于工资,那么对于其他已经签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不公平,违反了同工同酬的原则。综上分析,双倍工资差额应不属于工资范畴。
第二,关于时效起算点,《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27条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既然双倍工资差额不属于劳动报酬,那么就应该适用这一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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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速递
关于调整我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待遇的通知
合人社秘395号
各参保单位,各定点医疗机构:
为适应我市社会经济和医疗卫生事业发展水平,进一步提高参保人员医疗保险待遇,根据《合肥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合肥市人民政府令第157号),结合基金收支情况,现对我市参保人员统筹和医疗救助待遇做如下调整:
一、参保人员一个自然年度内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自5万元提高至6万元。
二、参保人员一个自然年度内医疗救助基金最高支付限额自17万元提高至24万元。
调整后我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基金一个自然年度内的支付总额由22万元提高至30万元,0-6万元(含6万元)为统筹基金支付,按医院级别维持原支付比例不变;6-30万元为医疗救助基金支付,在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内基金支付96%。
三、待遇调整自2012年1月1日起执行。
合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六日
{:5_278:} 打酱油 学习了,留个标签{:5_257:} icewindearl 发表于 2012-1-31 12:49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学习了,留个标签
希望持续关注···有兴趣可以留个邮箱,可以给您发一些关于HR法务方面的资料。 有合肥的文件,支持下。 sstgongsi 发表于 2012-1-31 14:23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有合肥的文件,支持下。
我们的系统可能对您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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