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oje 发表于 2012-2-1 13:39:11

2011年劳法对病假条有没有规定啊?

本帖最后由 aoje 于 2012-2-1 13:48 编辑

朋友们:
我是新手。请问一下2011年劳动法对病假条有规定吗?比如说社区医院开出来的诊断单子企业有权同意或是不同意,还有病假条上写了建议休息,企业有权同意或是不同意休息吗?
急需这一些文件!:'(

营养面 发表于 2012-2-1 13:49:25

在实现人性化管理,医院说休息,企业应当批准。至于是否带薪,就看个个企业的,很多工厂型企业,工人病假是没工资的。看你们的制度怎么定的。

sstgongsi 发表于 2012-2-1 13:54:33

《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公负伤医疗期规定》看下这个,还有,生病确实需要提供医疗结构的证明。
你要关注的是医疗期的时长,以及结果。手续需要你在制度上约定好。

Shara 发表于 2012-2-1 14:42:02

1、医疗期休假
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
    (一)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
    (二)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
     医疗期三个月的按六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六个月的按十二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九个月的按十五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二个月的按十八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八个月的按二十四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二十四个月的按三十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病休期间,公休、假日和法定节日包括在内

2、医疗期待遇
员工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进行医疗,在国家规定的医疗期内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不低于本人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百分之六十支付员工病伤假期工资,但不得低于最低工资的百分之八十。

3、医疗期内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如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可以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并按正常工作发放工资;如无法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支付赔偿金和医疗补助金。作为用人单位在医疗期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用工成本极高,应当慎重。

4、医疗期满劳动合同的解除
需要满足的条件:①属于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②医疗期满;③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④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⑤须支付经济补偿金和医疗补助费

aoje 发表于 2012-2-2 08:57:17

这些我都知道啊,但是问题是劳动法没有医疗结构证明的规定啊!所以这个头疼啊!

thingcoming 发表于 2012-2-2 09:16:01

这个就看你公司的规定了 ,一般都是需要县级以上正规医院出具的才可以

安安的爸爸 发表于 2012-2-2 10:04:13

病假期是员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事实上需要接受治疗的事实期间,也就是员工休了多长时间的病假,病假期就算多长时间。病假与劳动关系的存续密切相关,只有存在劳动关系,才有病假。鉴于员工身体不适必须休病假,实践中,这一现象主要是通过医院开具的病假证明来予以证实的。虽然《关于加强企业伤病长休职工管理工作的通知》中规定:职工因伤病需要休假的,应凭企业医疗机构或指定医疗机构开具的疾病诊断证明,并由企业审核批准。但这一规定并未意味着:用人单位有审核批准权就可以不批准员工休病假。由于员工拥有身体健康权,在其确实患病的情况下享有休病假的权利,因此,只要员工有医保定点医院开具的病假证明,用人单位就应该允许员工休病假。

有人困惑,既然规定了医疗期制度,那么医疗期已满的员工申请休病假的,用人单位是否就可以不批准。实际上,法律并没有规定医疗期满的员工,以后不得休病假,法律只是规定,医疗期满后,用人单位可以依照劳动合同法第40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因此,用人单位没有解除劳动合同的,如果员工有充分的证据(医院病假条)证明其必须休病假的,用人单位就必须安排。(也就是医疗期满,用人单位有解除合同的权利;用人单位不解除的,员工患病就有休病假的权利。)

不少用人单位在规章制度中规定了指定医院开具病假证明(指定看病),这样的制度是否有效呢?这要根据具体情况来认定。一般情况下,用人单位指定医院,医院与用人单位建立了长期的合作关系,医院有可能服从单位的意志,在员工确实患病需要休病假的时候,不出具病假证明,损害员工的身体健康权。而且,指定的医院也不可能是万能的,不可能什么疾病都擅长,指定医院就有可能使员工丧失最佳医疗的机会,使员工权益受损。再者,指定就医也可能影响员工就医的便利性(如:居住在A区,指定医院在B区)。因此,为了尊重和保护员工的身体健康权,员工因患病而到哪家医院看病就诊应属于员工自由决定的正当权利。当然,如果单位的规章制度是依法制定的并且指定的医院不存在着违反公平性、合理性及便利性的情况的,这样的指定是有效的。

鉴于实践中确实存在着医院基于人情等缘故开具的虚假病假单的情况,因此,用人单位应该对员工的病假证明拥有复核的权利。用人单位可以要求员工提交病历本、病假证明、医药费单据等对病假的真实性进行形式上审查。当用人单位对员工的病假有合理怀疑时,也可以要求员工到指定医院进行复查,但应当作到有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规定,而且指定复查的医院不存在着违反公平性、合理性及便利性的情形。当然,出于保护员工的考虑,复查的费用应由用人单位支付。

富特波尔 发表于 2012-2-2 14:10:21

严格的讲员工病假后所出具的病假单应有就医医院医政处公章

费加罗 发表于 2012-2-2 14:26:11

规定不是法律,应该准假的意思应该是也可以不准假。
满医疗期后可以解除合同,但如果单位不同意解除合同,员工不能强行休假,员工提出解除合同,单位只能同意。

huangxu010320 发表于 2012-2-2 15:56:56

法律應該不會規定如此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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