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inafesco 发表于 2012-2-2 09:16:11

劳动法律与用工风险防控---华厦通第133期

热点透视全国人大拟将鼠标手与颈椎病等列入职业病目录
       备受关注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决定》(以下简称防治法)日前(2011年12月31日)经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并开始实施。
“2011版防治法的突破比较多,其中最为关键的一环就是对职业病定义的修改,并将随之带来职业病目录的‘扩容’。诸如过劳死,长期视频作业导致的眼部损伤,职业性腰背痛、颈椎病、鼠标手等白领易患疾病都有望纳入职业病目录。”职业病防治法主要起草人之一、广东省职业病防治院院长黄汉林表示。
群体放大
定义修改几个字 病种增加
黄汉林表示,2011版防治法在职业病界定方面只是对原有字句进行了几个字的修改,比如在用人单位之前加了个“等”字,这就意味着职业病患病群体从原来限定于企、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这三类用人实体的劳动从业人员放大到了所有的用人单位。
“新版防治法还增加了其他有毒、有害因素引起的疾病列入职业病定义。也就是把原来必须解除粉尘、放射性、有毒药害物质引发的职业病,扩大到了非物质接触类因素导致的职业疾病纳入职业病范畴。”黄汉林表示,举个浅显的例子,以往因为劳动组织、管理因素和超负荷、超时间劳动因素引发的职工生病、死亡都不是职业病,而现在按照职业病的新定义,这些都是职业病了。
黄汉林坦言,与国际劳工组织公布的职业病病种比较起来,我国的职业病病种显得相对单一,职业病目录也相对狭小。新版本防治法的出台,对于中国职业病目录与国际接轨是非常有利的。
“以广东为例,全年广东发生职业病300-400例,但按照新版防治法规定和即将扩大的职业病目录,广东今年申请职业病鉴定的人数将在这个基础上翻N番。”
关注变化
白领高发的疾病 或进目录
黄汉林透露,随着职业病定义的变化带来了患病主体人群变大,一直以来备受广大白领阶层关注的办公室疾病也有望列入新的职业病目录。
“比如前面说过因为劳动管理组织因素使员工过度劳累产生的过劳死,再比如长期视频作业导致的眼部疲劳、损害。长期伏案工作导致的职业性腰背疼、颈椎病,长期敲击键盘产生的腱鞘炎等等系列白领高发疾病,都将有望纳入职业病目录。”
据悉,随着一些非物质的有毒、有害因素成为导致职业病的主要因素,一些诸如办公室环境、空气质量类因素引发的职业疾病,也可列入职业病范畴。比如办公室甲醛超标、刺激性光线、正电离子、臭氧等对员工身体造成的影响,都可列入职业病范畴。
再比如在医务领域中因接触传染病人而导致的职业暴露而存在的感染风险。老版防治法只限定了医务人员接触森林脑炎、布氏杆菌病、炭疽三类疾病算职业病,即便2003年非典时期的医务人员感染都不算。但在新版防治法实施后,医生因接触艾滋、乙肝等传染性疾病感染,也将随着新目录的出台而得以确定。(转自:四川新闻网-成都日报)
【E-Lawyer律师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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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次《职业病防治法》在职业病概念、职业病监管部门、用人单位举证责任等方面进行了较大改动,凸显了对劳动者的倾向性保护,加重了用人单位的举证责任以及相关行政部门(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职责。如果在执行过程中,各条款都能落在实处而不打折扣,该法对保护劳动者权益将产生十分积极的作用。


案例集锦

跳槽"踏空",员工状告新公司不守承诺张先生供职于天津某电子公司,工作出色的他在业内小有知名度。去年年底,经猎头公司搭桥,某软件公司上海分公司向张先生抛来了"橄榄枝"---开出优厚条件,诚邀他转投上海工作。张先生通过电邮回复了这家公司提出的有关问题并完成了相关测试,最终得到录用。
2011年9月,张先生在收到新公司的《录用通知书》后,向原公司办理了辞职手续。不料,当他按照录用通知书的要求兴冲冲地前往新公司报到时,却被告知,由于原定的研发项目取消,公司将不再与张先生签订劳动合同。因跳槽"踏空",张先生一夜间失了业。对此难以接受的张先生,10月,一纸诉状将这家公司告进法院。11月18日,徐汇区法院做出判决,由某电子公司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审理此案的徐汇区法院认为,合同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具体来说,双方当事人因签订合同而相互接触磋商,至合同有效成立之前,依诚实信用原则均应负有协助、通知、告知、保护、照管、保密、忠实等义务。如果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并给对方造成了损失,那么有过错的一方须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在法律上,这种赔偿责任又被称为缔约过失责任。
【E-lawyer律师点评】

本案中,根据张先生及有关公司提供的证据,可以认定双方在订立劳动合同的过程中已就合同主要条款达成一致意见。因此,有关公司以项目取消为由拒绝与张先生订立劳动合同之举,属于一种缔约过失,公司须为此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转自 :解放网-解放日报)





有问必答

员工本人不愿意缴交保险,该如何处理?【E-Lawyer律师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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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应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这是劳动者的法定的义务,同时,为劳动者依法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也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如果因劳动者不愿意缴纳社会保险,用人单位就依据劳动者意愿未为其缴纳社会保险的,用人单位可能面临如下风险:
①违反了应为职工代扣代缴相关社保费用的强行法的规定;
②可能面临原由社保依法承担的员工在发生工伤、失业、生育、医疗、养老等相关待遇全部转由用人单位承担的风险;
③可能面临因员工反悔,用人单位需补缴社会保险并承担相应的滞纳金及利息的风险;
④可能面临社保稽查不定期检查给予的相关罚款的风险。
故,建议贵司依法为员工代扣代缴社会保险。



百家争鸣

劳动关系中的表见代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49条“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之规定,可见我国在民法领域明确规定了表见代理制度,但劳动法领域属于社会法领域,并没有明确规定表见代理制度,表见代理制度能否适用不无疑义。我们认为,在劳动法领域同样可以适用表见代理制度,理由如下:
其一、劳动法脱胎于民法,劳动法之所以成为独立于民法领域的社会法,其根本原因在于劳动关系中双方博弈力量的不均衡,国家从社会整体长期发展考虑,对劳动关系进行很多强制性干预,从而逐渐形成了不同于普通民法的社会法特点。但在劳动法领域同样适用诚实信用、平等自愿等民法原则,劳动关系的本质仍然是劳动力的交易,本质上仍是一种合同关系。
其二、劳动法的立法目的是对劳动者实行倾斜保护,从而在劳动法领域考量一项法律制度能否适用,最终要看是否更有利于保护劳动者合法利益,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很显然,如果否认表见代理制度在劳动关系中的适用,生硬的认定劳动关系中劳动力交换主体,将使很多劳动者讨薪无门。从最高院的司法解释和劳动合同法的立法趋势来看,均是从有利于劳动者的方面考虑,从宽认定,表见代理制度自无例外。
其三、劳动法律、法规、规章等均没有限制表见代理制度的运用,这也是可以借鉴合同法之规定,适用表见代理制度的土壤之一。
最后,现实中,劳动关系中的表见代理比比皆是,法律不应对活生生的现实视而不见。试举一例,某酒店因员工流动性强,在本地招聘员工难度较大,选取较偏远甲地设立了常年招聘点,并聘请张某为招聘点负责人。开展招聘工作一年后,由于张某违规操作,公司将其辞退,张某为了报复公司,仍在甲地以高薪招聘员工。本例中,张某虽然已被某酒店辞退,无权再以酒店名义招聘员工,但作为被招聘的员工是有理由相信张某是代表某酒店的,因而张某的行为构成表见代理,某酒店应对张某实施的招聘行为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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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速递


关于调整重庆市工伤职工及工亡职工供养亲属定期待遇的通知
渝人社发332号各区县(自治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北部新区社会保障局: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和我市工伤保险相关规定,为保障工伤职工及工亡职工供养亲属待遇,经市政府同意,决定提高我市工伤职工及工亡职工供养亲属的定期待遇,现将调整办法通知如下:
一、调整时间
2011年1月1日起。
二、调整范围
我市各类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的符合以下条件的工伤职工和工亡职工供养亲属:
(一)2010年12月31日前应按规定领取伤残津贴且2011年1月1日以后仍符合按月领取伤残津贴的一至六级工伤职工;
(二)2010年12月31日前应按规定领取生活护理费且2011年1月1日以后仍符合按月领取生活护理费的一至四级工伤职工;
(三)2010年12月31日后仍符合按月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工亡职工遗属生活困难定期补助)的工亡职工供养亲属。
三、调整标准
(一)伤残津贴:一至六级每人每月分别增加200元、190元、180元、170元、160元、140元。
调整后每月的伤残津贴低于下列标准的,调整到下列标准:一级1590元、二级1501元、三级1413元、四级1324元、五级1236元、六级1060元。
(二)生活护理费: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生活部分不能自理分别调整到2010年度全市城镇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30%,即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1472元/月、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的1177元/月、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的883元/月,已超过以上标准的暂不调整。
(三)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配偶、孤寡老人和孤儿每人每月增加90元;配偶为孤寡老人每人每月增加110元;其他供养亲属每人每月增加70元。调整后每月的供养亲属抚恤金不得低于下列标准:配偶、孤寡老人和孤儿700元,配偶为孤寡老人880元,其他供养亲属530元。
四、经费渠道
调整后的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供养亲属抚恤金等工伤定期待遇所需资金由工伤人员原领取相关待遇的资金渠道解决。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重 庆 市 财 政 局
二○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华厦通面面观

华厦通给大家拜年啦
春满大地,龙腾华厦,值此辞旧迎新、喜庆祥和之际,华厦通团队全体成员向全国各地可亲可敬的客户朋友们,向关心支持华厦通的人力资源管理工作者们,向所有为华厦通的成长与发展做出巨大贡献的人们,致以最诚挚的敬意和节日的祝福!恭祝大家新春快乐,万事如意,龙年大吉!
华厦通团队在2012年一定会再接再厉,勇攀高峰,争取为大家带来更好的服务。2012,我们一起努力!

王伟峰 发表于 2012-2-2 10:01:52

这个不错 可以看看

chinafesco 发表于 2012-2-2 10:14:26

王伟峰 发表于 2012-2-2 10:01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这个不错 可以看看

可以去我的空间看看···我们是定期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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