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多次变更劳动合同的问题
本帖最后由 lghtyl 于 2012-2-2 11:01 编辑A员工于2011年1月3日到公司上班,于2011年1月16日第一次签订劳动合同,期限为一年。
在2011年11月1日,公司决定与A对第一次签订的劳动合同做劳动合同期限变更,变更为二年。
在2012年10月9日,公司又决定与A对第一次签订的劳动合同变更合同期限为是三年。
依次类推
每年在合同期限到期前一段时间,公司都与A变更合同期限,这种情况会被认定为连续签订固定期限合同呢还是认定为一次劳动合同的多次变更?
本帖最后由 wh343766761 于 2012-2-2 11:12 编辑
沙发占了;等会来回答
有以变更劳动合同期限的方式来规避签订劳动合同的次数的嫌疑;不能算更改合同,更改合同是指对合同的部分条款进行的合法更改,而不能更改合同期限和合同对象。劳动合同续签是指原订的劳动合同终止执行后,由于工作需要,当事人双方通过协商一致,继续签订的劳动合同。根据劳动合同续签的定义和特征,延长劳动合同到期时间符合劳动合同续签的相关特征,因此变更劳动合同期限应该算是续签了劳动合同。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只要员工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单位应当订立。
{:5_146:}学习啦!! 第一次听说这样的事情 请专家指点 现实中确有这样的案例。
是钻法律漏洞还是现实需要,关键看公司是否恶意,是否存在欺诈、胁迫等使劳动合同无效或者可撤销的情形。续签的次数,续签的时点等可为佐证。
同意二楼的看法,这家单位表面看起来操作合法,事实上不属于劳动合同的变更,已经触及了合同的重要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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