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荐]妻子生育 男职工产假要与用人单位协商决定
重庆读者孙小兵来电咨询:前不久妻子生育时,我向公司申请回家照看妻子,当时由于业务非常繁忙,公司领导就没有同意。请问,像这种情况我是否有产假?如果有,应是多少天?员工应享有国家规定的婚假丧假、探亲等有薪假期是如何规定的?此外,国家规定的、员工应享有的法定节假日是指哪些?主持人:国家关于产假及待遇的规定是针对女职工的。根据《劳动部关于女职工生
育待遇若干问题的通知》和《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中的相关规定,女职工产假为90天,其中产前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休假产期间,工资照发。妻子休产假时,作为丈夫的男职工是否也有权休假照顾妻子,国家目前尚未规定。因此,男职工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同用人单位协商是否休产假及产假长短、待遇等相关问题。
关于婚假丧假、探亲等有薪假期的问题,《国营企业职工请婚丧假和路程假的规定》,职工本人结婚或直系亲属死亡时,可享受1—3天的婚丧假。双方晚婚的,婚假延长到15天。《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凡在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工作满一年的固定职工,与配偶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探望配偶的待遇。职工探望配偶的,每年一次,假期30天(路程假除外);与父母都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享受探望父母的待遇。未婚职工每年一次,每次20天,已婚职工为4年一次,每次20天。
关于法定休假日的问题,《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规定》中的第二条规定:“(一)新年,放假1天(1月1日);(二)春节,放假3天(农历正月初一、初二、初三);(三)劳动节,放假3天(5月1日、2日、3日);(四)国庆节,放假3天(10月1日、2日、3日)。第三条还规定,妇女节(3月8日),妇女放假半天;青年节(5月4日),14周岁以上的青年放假半天。
值得注意的是,根据《劳动法》第44条第三款的规定,用人单位“在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应当支付不低于工资的300%的工资报酬”。在法定休假日加班与在公休日加班不同,在公休日加班,单位可以给予补休,不再支付加班工资。但是在法定休假日加班,无论单位是否给予补休,都要支付加班工资。对于春节、劳动节、国庆节来说,其7天假中有3天是法定休假日,另外4天属于公休日。如果,员工是在休假日加班,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加班工资是合理合法的;如果是公休日,公司给予补休后,就可以不支付加班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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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单位应当落实下列计划生育奖励和待遇:职工晚婚的,除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 14天;女方晚育的,除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 60天,并给予男方护理假 7天。增加的婚假、产假、护理假视为出勤,工资照发,福利待遇不变;对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从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当月起至 14周岁止,每月领取不少于 10元的奖励费,奖励费由夫妻双方所在单位各发 50%;独生子女父母为机关、事业单位职工的,退休后加发本人标准工资 5%的退休金 (退休金为 100%的不加发 );独生子女父母为企业或其他组织职工的,退休时由所在单位按照全市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 30%发给一次性养老补助。RE:[推荐]妻子生育 男职工产假要与用人单位协商决定
晚婚晚育1、晚婚晚育规定及条件
国家鼓励公民晚婚、晚育。男年满二十五周岁或者女年满二十三周年初婚,为晚婚。女年满二十四岁初次生育的,或者年满二十三周岁结婚后怀孕的初次生育,为晚育。
2、晚婚晚育应享受的待遇
对晚婚的,延长婚假十天。夫妻双方晚婚的,双方享受;一方晚婚的,一方享受。
对晚育的,延长女方产假三十天,给予男方护理假十天。
前两款规定的假期视为出勤,不影响工资、奖金及福利待遇。
农村居民及城镇无业人员晚婚的、晚育的,由户籍所在地人民政府给予表扬和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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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地说法不一,要根据当地法规及企业管理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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