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末因工去单位,被意外伤害刺死在单位大院门卫室附近算
详情:员工因周五,单位领导交待过他车辆需在周末修好,周一需要用车。故在2011年2月19日(周天),午餐后,大概12点多到达单位, 在中午1点多的时候时候,接了个亲戚的电话,在单位大院里被该亲戚刺死。但是有被害人妻子的证言,与这个亲戚的有恩怨已经有两年了,而且原因是当时的工作上的原因。(具体工作的原因,见附件的口述材料) 证明:周天上午10:00-11:00跟修理厂联系过说下午去看车(有通话记录)。中午吃完饭就去单位了,顺便还去单位去打印了些资料。 旁证材料:(修理厂的修车证明,有盖章的) 2011年2月19日(周天),因修车事宜去单位,在单位大院子里,出现意外伤害,被人持刀刺死。 要什么材料才能证明这个事件为工亡。请大侠们支招。特别是法律相关人士。 本帖最后由 thingcoming 于 2012-2-21 11:08 编辑在单位大院子里,出现意外伤害
得正面这个意外是因为履行工作职务引起的,而非私仇
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因工作原因,这三者都成立就一定是工亡。 就是呀。但是工作原因怎么证明呀
,这是恩怨据说都是2年前结下的。。 标题写的简洁点,猛一看好吓人啊 “大概12点多到达单位, 在中午1点多的时候时候”这段时间在做什么?
已经属于刑事案件了,以公安机关的结论为准。 这非HR人员能处理的,以公安的结论为申报材料吧,工伤的话可以打个擦边球
页: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