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大家请教:这样续签合同有什么风险?
公司与某员工第一次签订的劳动合同期限为2010年8月30日至2011年8月29日。合同到期后双方均未就合同续签一事进行协商。劳动关系继续存在。2012年2月公司决定与该员工续签劳动合同。经协商,该员工同意续签一年合同,并同意了公司的意见,双方续签合同的期限为2012年2月22日至2013年2月21日。请问:这样续签合同有什么风险?现在员工有要求5个月双倍工资的权利,如果续签的合同履行结束,该权利就过了诉讼时效,公司省了一笔钱不存在风险,但员工有要求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的权利,主动权在员工手里。(个人观点) 公司与某员工第一次签订的劳动合同期限为2010年8月30日至2011年8月29日。
第一次签订的劳动合同到期,公司未通知员工续签,也未通知终止,可以认为是公司终止了劳动合同。应该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所以公司应该支付该劳动者1个月的工资作为经济补偿。
合同到期后双方均未就合同续签一事进行协商。劳动关系继续存在(2011年8月30日至2012年2月21日期间),公司应该向劳动者支付5个月双倍工资(已经正常发了5个月的工资,还应该补发5个月的工资),我认为公司应该主动支付,避免发生劳动纠纷。
经协商,该员工同意续签一年合同,双方续签合同的期限为2012年2月22日至2013年2月21日,没有问题。
有点麻烦。 很简单,要么主动向劳动者支付5个月双倍工资,要么等第二次续签合同到期后,如果公司不想再续签,就等着该员工主张之前的5个月双倍工资,2楼说的如果续签的合同履行结束,该权利就过了诉讼时效没有任何法律依据。
不要把简单的问题复杂化
页: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