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工伤的几个疑问
1、发生工伤后,如果超过一年还没有申请工伤认定,劳动者的权益如何保护?2、发生工伤后,劳动者未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导致工伤基金不予报销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拿这笔费用该谁掏腰包?
超过1年,不予认定。
公司负责 1.按人身损害赔偿算!
2.单位! 小差火 发表于 2012-3-1 10:29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1.按人身损害赔偿算!
2.单位!
有没有法条依据,或者是判例? 本帖最后由 cyf019 于 2012-3-1 10:36 编辑
1、没法维权了。
2、发生工伤后,紧急情况发生时可以到就近医院进行救治,待伤情得到紧急处置并已脱离危险后,须及时转送定点医院。费用由工伤保险支付。 1.可以由工伤员工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人民法院会委托人社局进行工伤认定,如果认定为工伤,则法院判决企业承担工伤补偿责任;
2.没有在是定医院治疗的医药费由公司承担,建议公司可以与符合条件的医院签署长期合作协议。 1.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所以,用人单位、工伤职工及其近亲属、工会组织都可以作为工伤申报人。
2.《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
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等部门规定。
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以及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基金支付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工伤职工治疗非工伤引发的疾病,不享受工伤医疗待遇,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处理。
工伤职工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工伤康复的费用,符合规定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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