宠着小猪 发表于 2012-3-1 10:47:33

各地非工死亡赔偿标准

本帖最后由 宠着小猪 于 2012-3-1 10:59 编辑


地区项目支付标准支付主体依据其他
北京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死者供养直系亲属一人的,按死亡时全市最低工资标准的6个月支付;供养直系亲属两人的,为9个月;供养直系亲属三人以上的,为12个月养老保险基金《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 
丧葬补助金丧葬费标准一律为5000元,发给死亡职工家属用于有关装殓(如:服装、整容、遗体存放、运送、火化、骨灰盒、存放埋葬等)和遗体告别(如:租赁礼堂、花圈、遗像放大)等项费用开支《关于调整我市职工丧葬补助费开支标准的通知(京财行70号)》 
广州供养直系亲属一次性救济金6个月工资(月工资按当地上年度社会月平均工资计)已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的离退休人员死亡,由当地社会保险机构按养老保险有关规定发放待遇;在职职工因病或非因工负伤死亡,除有规定纳入社会保险支付的地方外,由企业按上述标准发给死亡抚恤待遇《广东省企业职工假期待遇死亡抚恤待遇暂行规定》 
丧葬补助费3个月工资(月工资按当地上年度社会月平均工资计) 
一次性抚恤金在职职工6个月工资;离退休人员3个月工资(月工资按当地上年度社会月平均工资计) 
南京供养直系亲属一次性或定期救济费18000元养老保险基金《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转发江苏省劳动保障厅<关于调整企业职工和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待遇的通知>的通知》 
丧葬费6000元 
直系亲属一次性抚恤费6000元 
宁波供养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费其供养直系亲属为非农业户口的,补助160元;农业户口的,补助130元。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其一次性抚恤费由企业按规定在原渠道支付;企业退休(退职)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凡参加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在养老保险统筹基金中列支,未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按原渠道支付《关于调整企业职工供养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的通知》(浙劳险256号、浙财社90)上述补助标准已考虑了物价补贴因素,执行后不再发放物价补贴
丧葬补助费2000元(另有4000元档为国有企业支付标准)省劳动财政厅《关于调整企业职工和离退休人员死亡丧葬费标准的通知》(浙劳险53号、浙财社14号) 
一次性抚恤金10000元省劳动厅、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企业职工和企业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一次性抚恤费标准的通知》(浙劳社老175号) 
上海在职供养直系亲属一次性救济费标准按死亡职工在职时的原工资计发。其中:供养直系亲属1人的,为6个月;供养直系亲属2人的,为9个月;供养直系亲属3人或3人以上的,为12个月。参加本市城镇养老保险的企业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增发的一次性救济费由城镇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承担;未参加本市城镇养老保险的企业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增发的一次性救济费由退休人员原所在企业承担《上海市社会保险管理局关于调整本市企业离退休人员死亡后计发其生前供养直系亲属抚恤金、救济金、丧葬补助金基数的通知》 
丧葬补助费标准为2个月本企业平均工资;如为实行土葬的回族、维吾尔族等10个少数民族职工,再增加50%养老保险统筹基金 
供养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费从2010年4月起,标准调整为每人每月450元;如为孤身一人的,可增加30%养老保险统筹基金《关于将本市非因工死亡职工的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纳入养老保险统筹基金支付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 
离退休人员供养直系亲属一次性救济金按本人死亡前的月基本养老金确定,其中:供养1人者,为6个月;供养2人者,为9个月;供养3人及以上者,为12个月养老保险统筹基金(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供养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费从2010年4月起,调整为每人每月450元;孤身一人的,增加30% 
丧葬补助金为2个月的上年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 
增发一次性救济费2010年1月1日起,企业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在执行原政策规定的基础上,增发一次性救济费6000元 
深圳供养直系亲属一次性救济金(或供养直系亲属生活补助费)以其死亡时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供养亲属为1人的,支付上述基数的倍;供养亲属为2人的,支付上述基数的9倍;供养直系亲属为3人及以上的,支付上述基数的12倍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不能支付的,由单位按照标准支付《广东省企业职工假期待遇死亡抚恤待遇暂行规定》、《深圳市企业参保员工非因工死亡申领丧葬补助费、一次性抚恤金须知》 
丧葬补助费其死亡时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月工资按当地上年度社会月平均工资计) 
一次性抚恤金在职职工6个月工资;离退休人员3个月工资 
天津一次性支付的救济费以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供养1名直系亲属,按6个月计发;供养2名直系亲属,按9个月计发;供养3名或3名以上直系亲属,按12个月计发社会保险基金《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修正草案)》 
因病、非因工死亡丧葬费以全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按2个月计发。职工供养直系亲属死亡丧葬补助费,以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按1个月计发社会保险基金《关于调整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企业职工丧葬费标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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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zg043 发表于 2012-3-1 10:51:54

感谢小猪。

蟹蓝 发表于 2012-3-1 10:51:58

很强大的表格的说!{:5_228:}

31号 发表于 2012-3-1 10:54:12

很好的材料

csm8099 发表于 2012-3-1 10:54:18

好。这几天正想整理这方面的资料。尤其是浙江的。谢谢分享。辛苦了。

乖巧猫猫 发表于 2012-3-1 11:03:40

已关注···

grapes 发表于 2012-3-1 11:07:34

哇哦,好强大呀

白羽青眸 发表于 2012-3-1 11:07:36

好强大啊

龙成 发表于 2012-3-1 11:09:08

太好了!赞一个个!

乌日娜 发表于 2012-3-1 11:11:44

感谢分享,收藏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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