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到期,公司不予续签的问题
最近,公司有2名保洁,合同是2012年3月31日到期,因保洁岗位缩减编制,对这2名保洁在2012年2月29日公司给出意见不续签。人力资源于2012年3月1日与保洁面谈,通知合同不续签,并约定支付1个月经济补偿金(2人都是2011年2月入职),合同自2012年3月31日终止,保险缴纳自4月停止。我的问题如下:1、经济补偿金基数:经济补偿金基数为上一年度的平均工资,保洁自2011年2月3日入职,试用期工资1160,转正后工资1260。我的问题是因2月未上满正月,是否将2月份的工资平均到整个年度中?还是以劳动者上满出勤月的工资来平均?
2、劳动者中途离职:其中一人在面谈结束后第二天提出离职,填写离职申请表并在3月2日办完所有离职手续。经济补偿金是否应按约定支付给劳动者?还有终止劳动合同协议书中,约定保险自4月停止,如因劳动者提前提出离职,公司在3月停保,是否有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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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应将2月平均到整年度计算,因为是协调解决,允许有浮动。
2、看情况如果是员工在已经其实你定了终止合同协议书里签字,那么应该支付经济补偿。如果没有签字,而其主动离职,可以不予支付。 和二楼基本向相同,不过我公司是不计算2月的工资,推前一个月或者按十一个月总额\11 2月都要计入,但如员工如自动离职无签到协议就当自动离职处理 宠着小猪 发表于 2012-3-3 08:35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1、应将2月平均到整年度计算,因为是协调解决,允许有浮动。
2、看情况如果是员工在已经其实你定了终止合同 ...
请问一下 这个经济补偿 是法律规定 还是 合同里面规定的? 合同到期不续签,经济补偿金为何只有1个月?
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七条: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在本法施行后解除或者终止,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经济补偿年限自本法施行之日起计算;本法施行前按照当时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按照当时有关规定执行。
应该支付4个半月的经济补偿金! 1、1年1个月的工龄,经济补偿金1.5个月(前12个月平均工资,含年终奖);
2、同二楼 同二樓的說法 不好意思,之前入职日期看错,应该是1.5个月的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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