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失业金问题
一本地员工于2005年入司,公司从2007年始给该员工缴纳各项保险,现在因劳动合同到期,该员工不与公司续签合同的同时向公司主张2005-2007年间的社会保险权利(涉及到失业金)。不知道公司是否还需要承担5年前的法律责任?不管涉不涉及失业金,都要补缴保险的 好像不用吧,
1、2008年之前的劳合法是旧的,旧人旧办法。
2、社保法,2011年执行,之前应该是不是强制的。
3、劳动争议诉讼有个期限,已经是n年的事情了。
因此,不用吧。
期待高人 理论上可以要求公司补交之前的社保,但强制缴纳社保是2008年劳动法以后开始执行的
补交保险不是劳动争议的范围,没有一年的仲裁时效。
至于公司是否还需要承担5年前的法律责任,我也想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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