茶宝 发表于 2012-5-20 22:32:07

时效这个问题真的在处理实例中被忽略,我们公司一般都给钱了事,不愿意多纠缠

Zdj420 发表于 2012-5-20 23:11:00

做个有心人

ycdbkun 发表于 2012-5-21 10:12:28

回答第1个问题:其它省我不清楚,但在浙江省,楼主案例中的双倍工资仲裁时效并未超过,该员工2010年8月1日进司,双倍工资应从2010年9月1日起计算,至2011年8月31日结束,仲裁时效在浙江省从2011年8月31日起计算至一年,所以,在2012年8月31日前提起劳动仲裁,都视为未超过劳动仲裁时效,即双倍工资时效从11个月到期开始计算一年。但根据本人所知,广东省就不是这么规定的,该省规定双倍工资仲裁时效从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之日起往前推一年。
回答第2个问题:李某放弃追索社会保险的权利是允许的,劳动仲裁委员会不会在申请人未提出该项仲裁申请的情况下去追究未缴纳社会保险的责任。
所以,楼主对该类案件不能一概而论。

vivi198207 发表于 2012-9-14 14:09:31

如果员工能提供那期间的工资证明,是否能证明他在该公司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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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完整版本: 本期拍案说法的一个常见但不简单的劳动纠纷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