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种合同解除的赔偿,如何计算
某公司因产权变更,获得政府同意实施裁员。有一位员工他是1995年入职这家公司,按照《劳动合同法》规定应该是至多补偿12个月工资。但我们都知道《劳动合同法》是2008年1月1日起执行,若按之前《劳动法》则是乘以他在本企业的工龄(含参军、知青)。我还看到过一种说法是:08年前按在本企业的实际工龄,08年后再按不超过12年。
从司法解释的角度应该是那种计算方法?
根据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办法,按12个月算! 08年以前的按老规定算,08年以后的按新规算。 实践中很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均有一种错误认识,认为经济补偿最多不得超过12个月。《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劳部发[1994]481号)规定两种情况下经济补偿不超过12个月:一是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1年发给相当于1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12个月。二是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按其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工作时间每满1年,发给相当于1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12个月。《劳动合同法》对该两种情形经济补偿已经不再设定限额。《劳动合同法》第47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合同法》虽未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被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设定12个月限额,但创设了一种新的补偿制度,针对高工资收入者的经济补偿进行12个月的计算封顶。《劳动合同法》第47条第2款规定:“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注意这里法律仅对高收入者经济补偿作了补偿年限和补偿基数的限制,即工资按照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计算,补偿年限按照不超过12年计算,对普通劳动者是没有限制的,只要劳动者月工资不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就不存在“三倍”和“十二年”的计算封顶。
你提到的问题,其实是如何计算08年以前经济补偿金的问题,各个地方的规定不一样,在杭州是这么规定的:
杭州地区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实务问题的处理意见(试行)中关于经济补偿的计算规定:在劳动者的工作期间跨越2008年1月1日的情形下,如需计算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可按照“补偿标准不分段,补偿月份分段”计算的原则予以处理:
(一)所谓“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标准应确定为劳动者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之日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水平。
(二)补偿月份以2008年1月1日为届点分段计算后相加确定:
1、“劳动关系建立之日——2007年12月31日”工作期间内,参照“工作时间不满一年的,计算一个月”的标准确定补偿月份;
2、“2008年1月1日——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之日”工作期间内,参照“工作时间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计算一个月;工作时间不满六个月的,计算半个月”的标准确定补偿月份;
3、根据上述第1、2项分别计算出的补偿月份相加后得出的总补偿月份乘以“劳动者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之日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水平”得出的数额,即为用人单位应支付的经济补偿金。
所以,按照我的理解,所谓的经济补偿不超过12个月是指08年以后,因为法不溯及既往,08年以前的经济补偿仍应按照当时的规定计算。
应当以08年为限,08年之前按照老规定办理,08年之后按照劳动合同法处理。而实施裁员在08年以前是没有12个月的封顶限制的,应当按照本人实际工作年限计算,包含军龄。
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
第九条 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必须裁减人员的,用人单位按被裁减人员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支付经济补偿金。在本单位工作的时间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跨2008年工作年限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补偿年限怎么计算
(史西宁律师 来源http://bbs.chinahrd.net/home.php?mod=space&uid=743339&do=blog&id=268670)
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补偿年限问题----
劳动合同法第97条规定: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在本法施行后解除或终止,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经济补偿年限自本法施行之日计算;本法施行前按照当时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按照当时有关规定执行。
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了应当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七种情形,较之1994年劳动部颁布的481号文《违法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中规定的劳动者经济补偿情形范围扩大了不少。此法的本意是说要分段计算要符合一定的情形,即凡遇到有封顶的,不论是基数还是年限,都要以2008年1月1号为分界点进行分段计算,在计算时先根据封顶的情况进行分类,再根据不同类别进行具体计算。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只有在以下三种情形下才进行分段计算:
第一,《违法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5条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发给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12个月。
第二,《违法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7条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转岗仍不能胜任工作的,发给的补偿金最多不超过12个月。
第三,《劳动合同法》第47条规定的劳动者工资高于本地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年限最高不超过12年。
也就是说以上三种情形需以2008年1月1号为分界点进行分段计算。如属于《劳动合同法》规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形,且不属于以前规定中“经济补偿金总额不超过劳动者十二个月的工资收入”情形的,经济补偿年限自用工之日起计算。民法中的年限是指从某一特定时间起至某一特定时间止的一段时间,是按公历年、月、日、小时计算的,从用工之日起计算即是从用工之日到2010年6月30日这段实际工作的年限来计算经济补偿金。 这实际是个跨劳动合同法97条如何确定补偿金的问题,首先有些人认为哪种补偿金最多不超过12年的理解是片面的。需要结合《劳动合同法》与《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综合考虑,分段计算补偿标准和补偿年限。
A于94年入职某公司,其工资在08年以前就已达到15000(超过当地月平均工资三倍),2012年3月公司已不胜任工作为由解除与其劳动合同(A本人确认其不胜任工作,公司也培训、调岗过,改程序合法),那该如何确定其补偿金;
补偿年限:
08年以前工作14年,当时有规定这种情况补偿不超过12年,过补偿年限为12个月,08年以后工作3年多一点,补偿年限为3.5个月,合计15.5个月。
补偿标准:
08年以前补偿标准按12个月前月平均工资15000,08年以后的按当地月平均工资3倍,假设12000
那么A的补偿金为15000*12+12000*3.5
学习了,感谢各位的讨论。 学习了,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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