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各地政策来定,比如广东省有如下规定:
第二条下列争议,应作为劳动争议处理:
(一)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发生的争议;
(二)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导致其损失为由,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工伤、失业、生育、医疗待遇和赔偿金的;
(三)劳动者以用人单位降低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工资标准导致其损失为由,要求用人单位承担工伤待遇损失的。
第三条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住房公积金产生的争议,不作劳动争议处理。
第二十四条 劳动者以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法》实施前未按当地规定的险种缴纳社会保险费为由,请求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的,不予支持。《劳动合同法》实施后,用人单位未按当地规定的险种为其建立社会保险关系,劳动者请求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应予支持,但经济补偿金支付年限应从2008年1月1日起开始计算。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足额缴纳或欠缴社会保险费为由请求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的,不予支持。
第二十八条 劳动者加班工资计算基数为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奖金、津贴、补贴等项目不属于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从其约定。但约定的正常工作时间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除外。
综上所述,在广东省范围内,社保基数、加班工资基数如合同有明确约定且符合规定的,是可以操作的,即可以在合同中约定。
moon360 发表于 2012-3-13 11:27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1、社保缴费基数申报时,应当按照员工上年度的月平均应发工资缴费;
2、新入职的员工,按照员工入职当月全 ...
您好,我看到有的论坛里说用人单位没有依法为员工缴纳社保包括不缴,少缴,但不包括不足额缴费。
你那里有具体的文件依据吗?我也认为不足额缴费应当列入未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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