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通知金的支付情形和标准
本帖最后由 31号 于 2012-3-13 09:17 编辑代通知金的支付情形和标准 代通知金,是指用人单位在提出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应该提前一个月通知的情况下,如果用人单位没有依法提前一个月通知的,以给付一个月工资作为代替。一、代通金的支付情形并不是用人单位所有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均需要支付“代通知金”,《劳动合同法》只在第四十条中对“代通知金”进行规定。因此,“代通知金”仅在用人单位以第四十条规定三种情形解除合同且未提前30日书面通知时才适用:1、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2、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如果用人单位解除合同不是上述三种情形解除合同或已经提前30日书面通知的,一般不需要要不支付“代通知金”。但也有一些地方,比如北京,规定合同到期,用人单位不同意续签终止劳动合同的,要提前一个月通知劳动者或者支付一个月代通金。二、代通金的支付标准《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规定,用人单位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的规定,选择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解除劳动合同的,其额外支付的工资应当按照该劳动者上一个月的工资标准确定。但也有一些地方对此有特别规定,如上海规定,《实施条例》规定“代通金”的支付标准,应当以上个月的工资标准确定,但只以单月的工资为准,可能过高或过低,既有可能对用人单位不利,也有可能对劳动者不利,从整体上看不利于促进和形成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所以,结合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的立法精神,上个月的“工资标准”,应当是指劳动者的正常工资标准。如其上月工资不能反映正常工资水平的,可按解除劳动合同之前劳动者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确认。在现实中,有的企业没有提前一个月通知,比如说仅仅提前15天通知劳动者,根据劳动合同法的立法精神,个人认为,支付半个月的代通金即可。
我自己也谈过解除合同,不过有一条不太理解,代通知金是代替一个月通知,如果我半个月前通知他,是不是只要付半个月的工资?上次我们是这么操作的,但没找到过相应依据。
想看看其他同行是怎么操作的? 双子小乔 发表于 2012-3-12 16:17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我自己也谈过解除合同,不过有一条不太理解,代通知金是代替一个月通知,如果我半个月前通知他,是不是只要 ...
目前没有明确,某些地方出过参考意见稿,提到过相关内容,但也还没有最终实施...
目前,就只能按协商解除来操作,那就是说...谈吧~~ 楼主说的有道理。但是要具体去分析原因哦。否则企业会吃亏的。 谢谢分享! 用工单位以由于编制调整,我所在的地区不再设这个职位为由提前解除合同,没有提前一个月通知,只按正常的赔偿,没有额外支付我一个月的代通知金对吗? 未来SHJ 发表于 2012-8-13 16:17 http://bbs.chinahrd.net/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用工单位以由于编制调整,我所在的地区不再设这个职位为由提前解除合同,没有提前一个月通知,只按正常的赔 ...
如果确实没有岗位了 属于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情形,但单位应当首先协商变更合同 否则属于违法解雇 要双倍经济补偿金.如果单位履行了协商变更程序 但协商不成,单位要支付经济补偿金和代通金 31号 发表于 2012-8-14 14:17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如果确实没有岗位了 属于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情形,但单位应当首先协商变更合同 ...
怎样才算履行了协商变更程序哦?就直接告诉我因编制调整,我这个职位不再设,我的地区要提前终止合同了,叫我另做打算。原本是说到8月底结束,后来我突然收到通知,做到7月结束。因我是属于第三方公司的,后来第三就说他们公司额外给我多做一个月的保险作为补偿,向我们公司是无法争取到什么的。 未来SHJ 发表于 2012-8-21 16:09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怎样才算履行了协商变更程序哦?就直接告诉我因编制调整,我这个职位不再设,我的地区要提前终止合同了, ...
单位涉嫌违法解雇,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单位不能直接解除劳动合同,而应当是首先就变更合同进行协商 请教楼主:我分公司因一项目工程而与一员工签订《项目顾问聘用合同》(期限:2012.07.01-项目结束止),2012年08.25日集团突然下令让分公司立即与该项目经理终止聘用合同。(自2012年09月01日起终止)。“终止聘用合同实际原因为该项目顾问长期旅居地偏远,项目施工进度等协助能力有限且差旅费用太高。”因公司是单方面提出终止聘用合同,故公司愿意支付相关经济赔偿金。公司已于2012年08月30日寄送《解聘书》及《解除劳动关系确认书》至该员工住址,但目前尚未有任何消息。我司认为:只要取得相关邮政回执单据,就实现了送达义务,但因该员工不回应终止协议事宜,本人未至公司商谈赔偿事宜,故该员工2012年08月的工资及赔偿金(1.5个月工资)、代通知金支付暂时停止直至员工签署《解聘书》及《解除劳动关系确认书》为止。以上解决方案是否可行?代通知金支付是否可取?请指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