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号 发表于 2012-3-16 14:03:53

闲尘 发表于 2012-3-16 13:41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如果单位续签的话,也是自动顺延到哺乳假结束吧,不需要再签一次劳动合同,避免签两次后变成无固定期限了 ...

应当发书面的通知,告知因法定事由合同期限自然顺延。以避免未签合同的双倍工资

四眼仔David 发表于 2012-3-16 14:35:02

1、劳动合同到期日期自动顺延到三期结束,如果不想继续使用该员工,可以在三期结束前提前通知该员工期满终止即可,并支付经济补偿金,看你表述,估计三期结束应该是2013年2、3月份左右,经济补偿金应该是2个月或2.5个月。
2、如果公司向继续使用该员工,新合同开始日期从三期结束第二天开始即可;当然,在员工三期劳动合同自动延续期间补签一份劳动合同自动延续协议或证明,或以附件附在原合同,就最保险~~

浅浅微蓝 发表于 2012-3-16 15:16:14

按照我们公司的操作是这样的:如果不想续签,则顺延至哺乳期结束,2012年3月31日提前一个月通知其不续签,补偿金按12月的平均薪资*年资月数。
如果续签,新合同从2012年4月1日开始。

闲尘 发表于 2012-3-16 16:52:48

浅浅微蓝 发表于 2012-3-16 15:16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按照我们公司的操作是这样的:如果不想续签,则顺延至哺乳期结束,2012年3月31日提前一个月通知其不续签, ...

不想用这个人,提前通知,是哺乳期结束前提前一个月,不用在2012/3/31提前一个月吧?

营养面 发表于 2012-3-17 16:06:22

劳动合同延期到哺乳期满终止的,为什么还要支持经济补偿金?不是这样的吧。

xigualucky 发表于 2012-3-29 10:52:16

弱弱的问一句,怎么提前通知,电话还是发邮件还是把通知书快递到人家家里

平安幸福 发表于 2012-4-22 20:21:42

08年的新劳动合同法,合同终止时,如果企业不同意续签,是要支付经济补偿金的。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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