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大家关于试用期不合格是否给予补偿保险的问题
我公司有一些员工在试用期内就因为老总不满意其能力,要求我辞退他们,跟辞退人员交流的时候,工资等待遇是没有问题的,已经在之前定好的,但是有员工要求我们给他补保险,可是我们没有签试用期合同或协议,这样是不是要补?是否可以不补,如果不补,需要在之前签什么东西吗?{:5_279:} 员工入职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吗?即使是试用期也要签订劳动合同。保险是可以补上的。 劳动合同应自员工入职之日起一个月内签订。
劳动保险也应自员工入职之日开始缴纳,如果没有缴纳,员工追究起来,有两种解决方法,一是补缴,二是与员工协商以现金方式补偿,同时与员工签订补偿协议。 只要员工入职即可签订劳动合同,但其中明确试用期(包括时间、薪资等)试用期也是要有保险的,这个可以后补。
或者有的单位,员工入职先签订试用期合同,转正后再改签转正后的劳动合同。其中,在试用期合同明确各项条款福利待遇。
但无论哪种,试用期均需为其缴纳社会保险。 我之前工作过的公司也都没有在试用期签任何合同的,也没给上保险,而且以前的员工也从来没有追究过这个问题,所以我也没注意过。解决的方法就只有补缴或是现金补偿吗?有没有什么不花钱的办法 找不花钱的办法,挺难的。 本帖最后由 貌似颓废 于 2012-3-19 15:34 编辑
如果公司起草一份试用声明,声明以劳动者的名义声明试用期期间同意只提供试用期工资不提供保险,本人同意并签字,请问这份声明具有法律效力吗?还有谁能受累给我一份员工保险补偿协议的样本?万分感谢!!!{:5_254:} 本帖最后由 danen5525 于 2012-3-19 22:14 编辑
楼上的可以确定你这要间违法的,而且企业存在相当的风险,如果在试用期期间产生工伤,你觉得是谁来负责比较好呢! 谢谢各位的帮助,现在的私企老板,很多为了眼前的一点利益,无视劳动法,作为公司的HR,应尽到提醒公司老板相应的风险的义务,但也不可否认的是,现在有很多私企老板就是这样做的,作为HR应健全公司人力资源制度,为劳动者和公司都规避风险、减少损失! 法律就是法律,不以个人的意志为转移,举个不太恰当的例子,就想有人杀了人,家属说,我原谅他了,把他放了吧,公安局会放吗?
劳动法也一样,即使员工自己说,不想交,那也得交,现在省钱,以后就是麻烦,万一到时候这家伙变卦了,跑到劳动仲裁那里说企业没给我交,当初是被迫签的合同,你的公司麻烦就大了,不仅仅会赔钱,弄不好会被罚款之类的,然后,名声也坏了,坏事永远比好事传的快,搞不好,合作伙伴还以为你们是不是内部危机,经营危机之类的,连员工都骗,麻烦就更大了。
不交钱不可怕,可怕的是无法预测的风险和连锁反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