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对工作地点、工作岗位约定很宽泛,有效吗?
有一些企业与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内工作地点或者工作岗位很宽泛,比如将工作地点约定为“上海”或者工作岗位约定为“公司职员”,是否就可以认为双方合意为无固定工作地点和工作内容,因而用人单位有单方调整劳动者的工作地点或者工作岗位呢?在实践中颇有争议。个人认为,即使双方有这样约定,用人单位也没有权利擅自变更劳动合同的工作地点或者工作岗位。因为,尽管双方约定的很宽泛,但是在以后劳动合同的实际履行过程中,双方以实际履行行为对工作的地点和工作的岗位达成了补充协议。退一步讲,如果这样宽泛的约定有效的话,也会导致企业用工自主权的滥用,劳动者可预期的利益将无法得到保障。 这个可以约定宽泛点呀,变更工作地点和工作岗位,是需要员工确认的,你不能以员工不服从安排的工作地点而裁人吧。 当有100人投票的时候,看看结果就有代表性了 应该还是以劳动关系建立时的工作地点和岗位职责为准,如果因公司情况需要变更应在双方协商的前提下解决(劳动合同另有约定除外) 劳动合同中工作地点和工作岗位可以约定宽泛点,然后与员工签订上岗聘用合同,上岗聘用合同可以约定的比较详细,而且,上岗聘用合同最长期限为一年,每年签订,虽然工作量增大,但是可以避免很多纠纷的产生。员工的工作岗位不是一成不变的,随着职业生涯的发展,有的人会提拔,有的人会从技术岗位变成管理岗位等等,所以劳动合同不要约定太死,劳动合同的签订毕竟没有上岗聘用合同的签订方便。 关于地点和岗位 合同当中的确可以进行模糊化约定 但是在发生劳动纠纷时 要注意几点:
1. 在劳动仲裁的时候 是根据实际劳动关系进行判定的 换个角度来说 即便你约定的是上海市 亦或是大陆也好 仲裁过程当中 是以实际劳动地点来判定的 这个在上海的劳动仲裁中是早有先例可循的;
2. 只要关系到岗位调整 都必须劳资双方协商一致 并签订劳动合同变更记录;
3. 一旦发生劳动纠纷 仲裁肯定都是站在劳方的 也就是说 即便你的合同制定合法 但是有不合情理的地方 他们肯定是会尽量照顾劳动者的利益的
所以 千万不要怕麻烦 一定要实现条款和过程都合法 并留下记录进行备案 才是上策 关于岗位聘用协议 其实并不是就万无一失了 一般是一年一签 到期续签再调岗 并不是说签了协议就可以随便调岗的 说白了跟劳动合同不一回事吗 地点有效,岗位意义不大~~
地点纠纷,多见于连锁式经营店面,少见于搬迁;约定地点为城市,而为具体到地点或者区,可以,只要调动的地方不离开该市或约定的区,公共交通能到达的,仲裁均会支持;反之,属于原约定内容发生重大变化
岗位职位,如果这样约定,属于约定不明确,甚至可视为约定内容部分无效 我们公司好象也是,劳动合同中岗位只有两类,生产操作工和职员岗位,工资也没有明说,就写了一句按公司相关规定执行,这合法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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