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kyyfhr 发表于 2012-4-5 14:21:11

1、根据劳动部关于发布《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的规定》的通知(劳部法479号)第3条规定,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3个月到24个月的医疗期:(一)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3个月;五年以上的为6个月。(二)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6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9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为12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18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24个月。
2、根据劳动部关于发布《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的规定》的通知(劳部发479号)第5条规定,企业职工在医疗期内,其病假工资、疾病救济费和医疗待遇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根据《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9条的规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由企业按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第三项规定,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飞奔DE蜗牛 发表于 2012-4-5 14:25:47

不错。学习了。

冇就是冇 发表于 2012-4-5 21:20:33

很赞同7楼的意见!各公司都有这方面的规定,不知道你们公司怎么制定病假工资的,只要不违法就行。

小猪崽 发表于 2012-4-6 14:31:11

期间工资可以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80%支付

小猪崽 发表于 2012-4-6 14:31:32

若是长期的话,可以建议停薪留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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