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未提前一个月向公司提出离职,造成损失,怎么办?
A员工于3月1日向人力资源部提出离职,2日便离开公司,未再回公司,由于A员工未经公司审批离职,并无办理交接手续,给公司造成一定影响。
问题:
1、对于损失,公司能否向A员工要求赔偿?如何界定赔偿?法律依据?
2、该如何避免此类情况发生?
如果你们签订了正式的劳动合同,且此人已转正。那么可以要求赔偿的。
具体数额,似乎不太好确定。看公司制度有没有相关条款了。也要看实际损失怎么评估了。 1、如果在试用期内,则只需提前3天向公司申请。如果不在试用期内,则需提前30天向公司提出离职。工作交接完毕后可以考虑提前办理离职手续。
2、公司制定奖惩制度,发生类似情况,公司开具处理决定,停发工资。将违纪材料放入档案中
3、发出书面的处理决定,并保留送达回执。一旦发生仲裁,以作为凭证。
4、未办理离职手续前,不停转移档案、社保等一切相关手续 这个不给他工资了
有时候还真的挺难得,比如说月底已经结算工资了。企业什么都留不住,而且社保和公积金又是法定的,必须要缴纳……
只要员工产生了劳动,就要结算工资,如果未交接好工作而造成损失,要举证的,可以相应扣除。
1、该员工未按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的规定履行提前三十天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的义务而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是可以要求劳动者赔偿的。关于劳动者赔偿责任的范围,劳动部《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第4条规定:
劳动者违反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解除劳动合同,对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劳动者应赔偿用人单位下列损失:
(一)用人单位招收录用其所支付的费用;
(二)用人单位为其支付的培训费用,双方另有约定的按约定办理;
(三)对生产、经营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四)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赔偿费用。
2、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不能以劳动者未进行工作交接为由拖欠或者克扣工资。所以,就此事而言,个人觉得可以这样操作:⑴在你们公司有合法有效的规章制度的前提下,如其不来上班的期限符合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标准时可以直接或书面送达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给他。⑵如果造成的损失可以界定,那么如有必要可以提起劳动仲裁告他,要求赔偿损失。这种情况,目前来讲还是比较多的,因为80后、90后的一个特点就是“短工化”,来的快走的也快,有的根本不办离职手续。我们公司的做法是,依据上面第四点,在劳动合同中约定赔偿一个月工资,实际操作时是赔偿1000元,基本上都可以接受,如果是一个月工资的话,员工估计接受不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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