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安幸福 发表于 2012-4-11 20:27:39

关于经济补偿2

公司与一名员工于2012年2月协商一致达成赔偿协议,解除合同前十二个月的月平均工资为13500元,因当时2011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未公布,公司按2010年度的4201*3=12603元支付的赔偿金是12603*2(工作年限)=25206元。2011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现已公布是   元,问题是该员工现在找回公司认为他的13500元没有高于2011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要求公司补差额13500*2-12603*2=1794元。象这种情况公司是否要为其补差额?

seamount 发表于 2012-4-12 14:47:00

我觉得应该补。

平安幸福 发表于 2012-6-2 21:00:26

其它会员朋友,遇到过这种情况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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