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劳动合同补充协议是否合理
公司的销售人员试用期过后不能达到岗位要求,但是用人部门要求继续留用查看,草拟了一份补充协议,不知道是否合理,请大家帮忙参考一下:劳动合同补充协议 甲方(用人单位):乙方(员 工):鉴于乙方在试用期期间未达到公司的岗位要求,甲乙双方经协商,乙方同意岗位由高级销售经理调整为销售经理。调岗后双方的权利义务如下:1、 乙方工资按照销售经理级别工资的80%发放。2、 乙方必须定时整理每周业务情况并提交报告。3、 甲方定期就乙方的业绩表现做绩效评估。甲乙双方经协商,乙方同意乙方调岗后仍不能达到岗位要求,甲乙双方的劳动合同将自动解除,乙方须根据甲方的相关规章制度办理离职手续。作为劳动合同的补充,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 乙方(签字):法定代表人(签字):(委托代理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试用期过后才发现未能达到岗位要求,用人单位已经失去处置的最好时机。这时不管用人单位是否做出转正的决策,试用人员已经结束试用期,算作正式员工了。所以,也就不存在留用查看的问题。
试用期满,调整工作岗位,需要双方协商一致,并变更劳动合同相关内容。 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同时需要支付补偿金。
员工已过试用期了,该补充协议无效。 补充协议是否有效,还需要双方确认的,若是对方不签字的话,问题似乎有点多了 所以在这种事情上要尊重用人部门的意见,但人力资源部也要及时发声。 stephenzhou 发表于 2012-4-12 10:09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员工已过试用期了,该补充协议无效。
按照《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合法程序来解除劳动合同。 gardeny 发表于 2012-4-12 09:27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 ...
合法签订后,可以调整岗位,但不能以此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者同意了应该可以变更劳动合同。 一个字,汗!无非就是劳动合同变更嘛,直接写个劳动合同变更协议不就得了,也不用写这么多理由了,“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就是最好的理由。既然员工愿意签订这个,劳动合同变更协议也是愿意的吧,变更原因大家心理知道就是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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