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小产假如何处理?
请求帮助:目前按劳动保障有关规定,我公司员工手册中也进行了针对 女工流产时间所给予相应的假期享受。我想知道如果女工自己本人要求流产的,是否还享受此假待遇。有些单位是视情况来酌情处理的,我想知道有关这条内容劳动法律中并没有区分,属于模糊概念的,是否应按现行规定执行?
RE:关于小产假如何处理?
应该按照法律享受休假.RE:关于小产假如何处理?
根据劳动部《关于女职工生育待遇若干问题的通知》(劳险字〔1988〕2号)规定,女职工怀孕不满4个月流产时,给予15-30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以上流产时给予42天产假。产假期间工资照发。RE:关于小产假如何处理?
南方网讯 作为一项社会保险,南京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参保人数已达93.6万人,在减轻参保单位负担、维护女职工权益方面发挥了巨大作用。昨天(8日),南京市劳动保障局出台《意见》,对生育保险实施细则作了一些“微调”。原规定一 参保职工的产假工资由经办机构以生育津贴形式支付给个人,由企业领取“领款通知单”交给职工,职工凭身份证到经办机构直接领取。现调整为 参保职工生育后,由参保单位到经办机构申领产假工资。经办机构以生育津贴的形式直接划入参保账户,由参保单位支付给职工;3个月内流产、3—7个月流产的津贴在零星报销时直接划入参保单位账户,由参保单位支付给参保职工。
原规定二 怀孕3个月内流产的女职工,根据医疗单位的证明,给予20天至30天的产假。现调整为 怀孕3个月内流产的女职工,给予30天产假。
原规定三 配偶为农村户口;配偶为领取失业救济金期满的城镇失业人员,被列为生育保险支付对象。现取消了以上“身份限制”,规定 参加生育保险的男职工,其配偶未列入职工生育保险范围,不能享受生育保险有关待遇的,在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生育时,由生育保险基金按规定的支付标准报销50%%的生育医疗费。
南京市医保结算中心人士提请参保单位和个人注意 1,参加生育保险并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的,是指参保职工到生育或实施生育手术时,缴费未中断且已连续缴费满一年。2,生育医疗费用报销时,须由企业经办机构集中前往医保中心办理。3,所发生的生育医疗费用必须在半年内办理报销完毕。
这个仅供参考,不同的地区会有相应的变化吧!
RE:关于小产假如何处理?
不管是本人要求还是自然流产都享有法定的假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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