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补偿金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五)除用人单位 “维持” 或者 “ 提高” 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一)劳动合同期满的;
怎样理解这一项,难道劳动合同到期了,维持原状续订,劳动者不同意续订而终止劳动合的的,也要给经济补偿金吗?不合理吧!
这句话要怎样理解 这个是人性化的,没有说必须要给,也i没有说肯定不给的啊~看企业~ 一般的操作劳动者不续签,没有补偿。公司不续签,给予相应补偿。 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但公司需要把流程做足了,比如要提前给员工发书面的续签劳动通知书,若员工不同意续签也需要有书面的东西,这样公司就不会承担法律风险了:D 这句话的意思是,维持原有的条件的情况下,劳动者不愿意续签,公司无需支付补偿金。
另有一层意思就是订立劳动合同的条件优于原有的条件(对劳动者来说),劳动者不愿意续签,公司无需支付补偿金。
劳动合同法说的劳动合同终止支付经济补偿金是指这两种情形以外的状况。 用人单位维持原有条件续签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的,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是指:企业在维持或提高原油薪资待遇水平的基础上,提出续签劳动合同,劳动者拒签,这种情形下解除劳动合同关系,一般不予支付赔偿金。 这句话理解为:用人单位 “维持” 或者 “ 提高” 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用人单位同意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用人单位不需要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劳动合同到期终止,是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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