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是否支付双倍工资
一名外企员工,2009年1月1日入职时,双方签订了一份英文版的OFFER,该文件中约定了李某的岗位、工作要求、工作报酬等,但唯独没有合同期限。文件末页有李某签字和单位公章。该外企员工 认为OFFER缺少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合同期限,所签OFFER不算劳动合同,认定单位没有跟他签定劳动合同。李某申请劳动仲裁主张双倍工资。这种情况用人单位是否支付双倍工资?
OFFER只是招聘录用的要约函,不属于劳动合同,可以作为劳动合同的附件,所以到职后还是要签订劳动合同,据案件来看,双倍工资是逃不掉了。 offer仅仅可以作为录用通知书使用,不属于劳动合同范围呢。
所以说,双倍工资是可以得到支持的! 个人认为OFFER不能代替劳动合同,但是既然员工认为这个OFFER和劳动合同相比,只是没有合同期限,那么公司可以说和该员工签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页: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