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期满后 不定期合同的 经济补偿问题
公司和全体员工的合同一直是一年一签的,因为明年一月份公司要搬新厂房(搬新厂房后,公司名称改变,原公司就不存在了),所以今年的合同一直到现在都没有签(5月份到期),这样就成了合同期满后的不定期合同。当时学《劳动法》的时候挺明白的,可现在具体到这个企业就有些不明白了:明年1月份搬新厂房,现在这个公司就不存在了,而合同还没签,如果明年1月份公司辞退员工,公司是应该给员工经济补偿的,但是补偿如何计算呢?就是今年8个月的无合同期能算是一年的补偿吗?如:员工2000年4月份加入公司,那么补偿是按照4年还是按照5年计算?公司不签合同肯定是想少给或不给补偿,这种情况公司可以少给补偿或不给补偿吗?员工应该怎么办才能保证自己的利益?
另外,如果在这种情况下,公司提出解除合同,怎样做才可以避免不给员工补偿呢?
求教!!望此中高手给小弟解答一下!
RE:合同期满后 不定期合同的 经济补偿问题
劳动法中有这样的解释:当员工与企业签订的劳动合同期满后,企业没有明确表示不再继续签订合同,也没有与员工办理相关终止或续签手续,员工仍然照常上班的,则视为企业已默认合同的续签。故,员工2000年4月份加入公司,在经济补偿时应该5年计算,应该是该员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5(不足一年的,按上月工资为标准)。感谢 斑竹 , 但还有疑问??
我想问一下企业一般会从哪些方面考虑以便少给或不给补偿呢?企业一直没签肯定有其原因,而且对他有利(不然,企业早就和员工签合同了)。
知己知彼,方能保证处于弱势地位员工的利益。
我现在正遇到这种事,希望知道的re一下,谢了先!!!!
RE:合同期满后 不定期合同的 经济补偿问题
不签定劳动合同的企业,要是有人举报是好罚款的,企业想让员工离开的话,一般是逐步的不满足员工的要求,让员工感觉在企业没有发展自动离职。RE:合同期满后 不定期合同的 经济补偿问题
对于一个非人本管理的企业,为了自己的利益最大化,让员工离开不给补偿的招数太多了,不管企业是否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都有让员工离开,而一分钱补偿也不给的办法,那就是通过增加工作压力,直接或间接降低工资标准,恶化办公环境等办法,让员工自动离开。在这样的企业,员工作为弱势群体,只有通过法律的途径来保护自己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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