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出题,你来答》——考前复习
张某为某国有企业员工,2000年1月1日进企业工作,2007年1月1日签订2年固定期劳动合同。至2008年12月31日合同期满,公司决定并通知终止劳动合同。张某进公司时2年内平均工资为2000元,终止合同时张某月平均工资为8000元。终止劳动合同时当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2000元。问张某应得经济补偿金多少元?按本人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补偿一个月工资。 补偿08年以后的? 最断人肠 发表于 2012-5-15 15:15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补偿08年以后的?
经济补偿标准是:
一、每工作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超过半年不到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到半年的支付半个月工资。
二、工资的标准按员工离岗前12个月工资的平均数计算(含加班费)。既:张某从2000年1月1日到20008年12月31日,共在公司服务8年,应得经济补偿8000*8=64000元。所以张某应得的经济补偿是64000元。 最断人肠 发表于 2012-5-15 15:15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补偿08年以后的?
经济补偿是在2007年以后施行的,所以本案例中:张某的经济补偿济应从2007年以后开始计算:2*8000=16000元。所以张某应得的经济补偿应是16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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