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inafesco 发表于 2012-4-23 09:02:40

劳动法律与用工风险防控---华厦通第144期






热点透视

网传非北京籍参保人在京患癌不能报销 北京人社局回应
新京报讯 (记者范春旭  温薷)近日,北漂女孩张晶(化名)发微博称,男朋友患恶性肿瘤,咨询社保热线后,得知外地户口不能报销。这条微博昨日通过网络持续发酵,引发了公众广泛关注。不少网友提出疑问:北京基本医保政策是否存在对非京籍人“歧视”现象?昨天,北京市人力社保局相关负责人进行了回应。
张晶称,今年三月,男朋友李楠被检查出患有脑肿瘤,她向12333热线询问外地户口在北京上医保,得了特殊重大疾病如何报销时,得到的答复是“不能报销”。
4月6日,张晶在微博上贴出与咨询热线工作人员的对话:“外地户口在北京上社保,如果得了特殊重大疾病如何报销?”“有规定,外地户口不能报销。”“为什么?”“因为他如果丧失了工作能力,我们就不提供保障了。”
男朋友已经在北京工作两年,并且一直缴纳医保,怎么在患病的关键时刻,却不能享受本应有的报销?张晶很疑惑,并再次向朝阳区医保中心询问。这次,朝阳区医保中心一名工作人员说,可以提交一份《朝阳区外埠人员申报特殊病种申请单》,外加定点医院医保办及参保人所在单位盖章的《北京市医疗保险特殊病种申报审批单》、医院盖章的首次诊断证明、首次确诊该特殊病的病历复印件,再附上参保人的社保卡及北京市医保手册,“证明不是骗保”之后,方可进行医保报销。
昨天,北京市人力社保局工作人员告诉记者,从张晶的微博上得知,李楠是在2010年6月参保的,并在今年诊断出肿瘤。相关负责人表示,如果此信息属实,李楠的情况符合北京医保政策规定,可以享受医保报销待遇。

追问1:职工医保待遇有无户籍差异?
昨天,北京市人力社保局相关负责人表示,按照北京市职工医保政策规定,凡是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都应参加职工医保,这意味着政策制定上并没有“户籍”区分。
只要是职工医保,不论是北京市户籍人士,还是非京籍人士,能享受到的医疗保险待遇是相同的。
职工医保的参保人员达到退休年龄时,都必须符合北京缴费年限的规定,才能享受退休人员医疗保险待遇。

追问2:患特殊病的非京籍不能报销?
张晶曾在微博中提到,外地人如果患有恶性肿瘤,北京医保马上停保,并贴出有关规定:“《关于基本医疗保险参保范围等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劳社医发[2004]185号)中特别规定:‘患有恶性肿瘤进行放射治疗和化学治疗以及进行肾透析、肾移植后服抗排异药门诊治疗等不具有劳动能力的外地来京人员,不属于本市基本医疗保险参保范围,其发生的医疗费用统筹基金和大额互助资金不予支付。’”
这条规定被众多网友转发,作为“北京医保歧视外地人”的佐证。
市人力社保局昨天就此解释,这则规定指的是对于患有恶性肿瘤等“特殊疾病”的外地来京人员,不属于基本医保的“参保范围”,简单而言,就是“先患病,再参保”是不可以的,而不是指“先参保,后患病”就无法享受医保报销。

追问3:为何对外地人“特别规定”?
既然政策不分户籍,为何对外地人出台“特别规定”?
市人力社保局表示,主要是考虑到治疗特殊病的医疗费用巨大,年报销金额将达到几万甚至几十万。
目前,北京的医疗保险是区域统筹,资金的来源是参保单位和个人的缴费,保障的主体是在北京市工作并正常参保缴费的人员。如果外地人得了大病,都到北京参保的话,北京医保将无法承受,同时也会侵占北京市参保人员的利益。(转自:新京报)



案例集锦

终止劳动合同协议“显失公平” 员工怒而维权
2008年,刘某入职大连某家公司,并签订了为期4年的劳动合同,2012年4月,双方劳动合同到期,公司表示不再续签,但表示因为刘某工作期间表现良好,因此在公司结算时多支付了一个月工资4000元以表示对刘某的补偿,刘某表示接受。随后双方签订了终止劳动合同协议,协议上写明:刘某对在职期间的各项费用等已与公司结清,不存在任何异议。待办理完毕工作交接手续之后,刘某离开了公司。
几天后,刘某与朋友聊天中得知,自己这种劳动合同终止的情况,公司是要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而且自己在职期间没休的年假,公司也没有进行补偿,于是找到公司理论。公司拿出刘某签字的终止劳动合同协议表示,刘某已明确表示跟公司不存在经济纠纷了,现在这样是出尔反尔。刘某表示自己当时被欺骗了,以至于签下了这份协议,协议应该作废。双方争执不下,于是刘某提起了劳动仲裁。
【E-lawyer律师点评】

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这份协议是否显失公平进而可以撤销呢?
我们认为,首先,公司与刘某签订的协议存在显失公平的情形。因为依据《劳动合同法》第44条、第46条的规定,公司与刘某终止劳动合同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另根据《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5条的规定,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公司还应当支付给刘某年休假的补偿。
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72条的规定,一方当事人利用优势或者利用对方没有经验,致使双方的权利义务明显违反公平、等价有偿原则的,可以认定为显失公平。如果公司明知终止劳动合同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对于刘某应休而未休的年假也应当补偿的,却利用刘某对此缺乏经验而使刘某签了这份协议,而所涉及的数额又与刘某应得的金额差距过大的,应认定该协议显失公平。
其次,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10条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办理相关手续、支付工资报酬、加班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达成的协议,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且不存在欺诈、胁迫或者乘人之危情形的,应当认定有效。前款协议存在重大误解或者显失公平情形,当事人请求撤销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因此,刘某有权利申请撤销其与公司签订的此份协议。
最后,依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27条的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因此,刘某在一年内行使此项权利都应当得到仲裁庭的支持。
在此我们提醒各用人单位,在与员工签订类似协议时,对于各类需结清的款项应逐一列出项目、具体金额,比如是否包括经济补偿金、加班费、休假补偿等。并且尽量在协议中附上支付这些款项的法律条款,以表明对劳动者尽到了告知义务。



有问必答

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在什么情况下并不自然终止?

【E-Lawyer律师解答】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劳动合同期满,有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但是,本法第四十二条第二项规定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劳动者的劳动合同的终止,按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执行。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情形如下:
(1)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2)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3)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4)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5)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百家争鸣

未约定竞业限制补偿时的竞业限制条款是否有效?
法律规定了用人单位应当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但在实践中很多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签订的竞业限制协议中根本没有用人单位需支付经济补偿的规定,在这样的情况下,竞业限制协议是否有效?对劳动者是否还有约束力呢?
实践中,对于未约定竞业限制补偿时的竞业限制条款效力,主要存在着 “有效说”、“无效说”、“效力待定说”三种观点:

◆“有效说”,以上海为代表
依据上海市“当事人对竞业限制条款约定不清的处理”的相关规定,劳动合同当事人仅约定劳动者应当履行竞业限制义务,但未约定是否向劳动者支付补偿金的,基于当事人就竞业限制有一致的意思表示,可以认为竞业限制条款对双方仍有约束力,劳动者需履行竞业限制义务,用人单位也需支付经济补偿,经济补偿标准可协商约定,协商不了的按照劳动者此前正常工资的20-50%支付。

◆“无效说”,以江苏、浙江为代表
依据江苏省及浙江省的相关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了竞业限制条款但未约定竞业限制补偿的,该竞业限制条款对劳动者不具有法律约束力,即直接否认竞业限制协议的效力,竞业限制协议对劳动者没有法律约束力。

◆“效力待定说”,以北京为代表
依据北京市的相关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或保密协议中约定了竞业限制条款,但未就补偿费的给付或具体给付标准进行约定,不应据此认定竞业限制条款无效,双方可以通过协商予以补救,经协商不能达成一致的,可按照双方劳动关系终止前最后一个年度劳动者工资的20%—60%支付补偿费。用人单位明确表示不支付补偿费的,竞业限制条款对劳动者不具有约束力。





法规速递

北京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关于统一2012年度各项社会保险缴费工资基数和缴费金额的通知
京社保发21号
各区(县)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各社会保险代办机构:
根据《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统计局关于公布2011年度北京市职工平均工资的通知》(京人社规发87号)文件,2011年度北京市职工年平均工资为56061元,月平均工资为4672元。按照北京市社会保险的相关规定,现就统一2012年度各项社会保险缴费工资基数和缴费金额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以本市上一年职工月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基数的,其缴费工资基数为4672元。
二、上一年职工月平均工资收入超过本市上一年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其缴费工资基数为14016元。
三、以本市上一年职工月平均工资的70%作为缴费基数的,其缴费工资基数为3270元。
四、以本市上一年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作为缴费基数的,其缴费工资基数为2803元。
五、以本市上一年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作为缴费基数的,其缴费工资基数为1869元。
六、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的职工按照本人上一年月平均工资确定缴费基数。其中,缴费基数上限按照本市上一年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确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的职工缴费基数下限按照本市上一年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确定;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的职工,缴费基数下限按照本市上一年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确定。
七、个人委托存档的灵活就业人员缴纳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月缴费金额:
(一)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
1.以本市上一年职工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的,月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934.4元、失业保险费56.06元。
2.以本市上一年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作为缴费基数的,月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560.6元、失业保险费33.64元。
3.以本市上一年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作为缴费基数的,月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373.8元、失业保险费22.43元。
4.享受社会保险补贴人员,月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112.14元、失业保险费3.74元。
(二)医疗保险
不享受医疗保险补贴人员,个人月缴费为228.9元;享受医疗保险补贴人员,个人月缴费为32.7元。
北京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二○一二年四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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