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点不不解
为什么深圳区域内辞工未满半年,就不能再回原单位?派遣员工工龄,如;被派甲用工单位上班后辞工了,又去乙用工单位上班,再去丙用工单位上班,每个用工单位上班为一个月,但三家用工单位都是和一家派遣公司合作的,那说到底我是和派遣公司,解除合同又签订合同,那么这中间的工龄应该续算还是解除合同那日就即可生效呢?
如果说我解除合同不到一月发生类似情况,那社会保险是按月交纳,恰好社会保险一年处于没有停交或中断状态,那么是否可以社会保险为依据呢?
如果说我解除合同不到一月发生类似情况,网上就业等级处于没有调动状态,是可以以就业等级为依据
kanbudong 看不懂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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