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合同与终止合同的经济补偿金为什么不能按照相同的规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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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疑问也是如此!中国人总是搞的如此复杂 风雨竹 发表于 2012-5-16 08:15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我的疑问也是如此!中国人总是搞的如此复杂
就是吗,自己给自己找麻烦
吕兆 发表于 2012-5-15 13:42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解除合同与终止合同的经济补偿金为什么不能按照相同的规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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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也觉得不应该收,要收也应该统一呀 弱弱的问一句,假如员工6月1日合同到期,在5月31日之前公司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办理离职手续并给补偿金,那就是解除合同了,额度内免税了呗。员工也乐呵 社会发展进程中的产物,相信会越来越完善、越来越人性化。 之前员工合同到期终止的经济补偿金都没有缴个税,现在改,不知后面的员工能不能接受。 请参看:
1.国税发〔1999〕178号文
2.财税157号文
不明白为何合同到期所支付的补偿金与单位解除的补偿金不同?望请高人赐教,谢谢!{:5_239:} {:5_214:}{:5_214:}{:5_214:}{:5_214:}我可以说是想方设法征{:5_224:}税么。。 国家法令都在玩文字游戏,国税局和人社部各扫门前雪。弄得大家很受伤{:5_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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