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个人认为形式是合法的,双方自愿协商一致,说自愿其实员工还是被动的,如果不签这个协议,企业不会给你办理户口。但内容其实还是变相地约定了服务期和违约金,跟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不符合。希望高人解答。
第二十五条 除本法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
第二十二条 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
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劳动合同法》中规定:
第二十二条 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
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的,不影响按照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提高劳动者在服务期期间的劳动报酬。
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第二十五条 除本法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
也就是说,企业可以与员工的约定可以写入合同,约定服务期限,如果员工离职,按照当初企业所付出的金额来算,不能超过这个金额的,也不能算赔偿金的。
这是我找到的比较接近的法律规定了,具体的可以咨询一下律师啊 白羽青眸 发表于 2012-5-17 09:20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劳动合同法》中规定:
第二十二条 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 ...
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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