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问题请教
我单位有个员工09年发生的工伤,10年做的鉴定,现在本人提出解除合同,那由单位支付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标准是应该按发生工伤时的,还是鉴定时的,还是现在的工资标准?有什么依据?本帖最后由 平安幸福 于 2012-5-16 20:56 编辑
北京地区的规定如下:
关于北京市工伤保险基金支出项目标准及相关问题的通知
京人社工发〔2011〕384号
2012年01月17日
2011年12月5日执行
五、工伤职工在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时,其领取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具体标准为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时3至18个月的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其中五级18个月,六级15个月,七级12个月,八级9个月,九级6个月,十级3个月。
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按上述标准执行。
问题补充,一是10年前的鉴定,当时有没有相关政策给予一次性补助;二是当时没有作一次性补助现在离职要补助是按当时的标准还是按现在的标准?我是湖北的,最好有湖北的相关政策支持.
谢谢大家的参与 昨天培训工伤知识,现在有鉴定的工伤在解除合同时,可以到医保一次领取医疗补助金 ,待遇为5_10级8_18个月的上年度当地社平工资. {:5_252:}不太清楚 按现在的标准 按现在当地的平均工资吧 {:5_246:}{:5_257:}{:5_2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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