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公司协商离职,怎样计算补偿金
在单位工作6年,前12个月平均工资为3350;现怀孕3个月与公司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应怎样计算补偿金 看是你提出的还是公司提出的。如果是你个人提出的,没有补偿。 这个属于特殊情况,因为怀孕期间用人单位是不能解除劳动合同。出现此类情况,应该是劳动者本人提出。而本人正常辞职,又不存在补偿问题。所以这个问题没有规定的处理办法。建议:若个人坚持与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话,双方自己协商解决此事。 我所在之前的两间大公司处理此类情况的通常做法是,由人事部门人员与员工放风,称公司出于对员工的关心,员工如与同意与公司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的,公司会按年资作出补偿。貌似人性化,实质是不想承担员工生育及抚乳期间所在的工资及福利开支,很阴的招。但在员工方面也会觉得划算,往往会同意提议。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经济补偿金的基数是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因此,应该支付6个月的经济补偿金,即3350*6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经济补偿金的基数是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
因此,应该支付6个月的经济补偿金,即3350*6 不知道你是哪个地方的,每个省的规定不太一样,杭州的话是这么计算的,我个人觉得还是很有道理,操作性蛮强的。
杭州地区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实务问题的处理意见(试行)中关于经济补偿的计算规定:在劳动者的工作期间跨越2008年1月1日的情形下,如需计算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可按照“补偿标准不分段,补偿月份分段”计算的原则予以处理:
(一)所谓“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标准应确定为劳动者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之日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水平。
(二)补偿月份以2008年1月1日为届点分段计算后相加确定:
1、“劳动关系建立之日——2007年12月31日”工作期间内,参照“工作时间不满一年的,计算一个月”的标准确定补偿月份;
2、“2008年1月1日——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之日”工作期间内,参照“工作时间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计算一个月;工作时间不满六个月的,计算半个月”的标准确定补偿月份;
3、根据上述第1、2项分别计算出的补偿月份相加后得出的总补偿月份乘以“劳动者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之日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水平”得出的数额,即为用人单位应支付的经济补偿金。
员工个人提出的协商离职不属于法定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范围。如果是公司实际上要求的,完全可以和公司协商数额;如果的确是个人自己想要离职的,那公司实际上可以不付给你的。。。 为什么怀孕了要离职呢?如果身体不好的话,可以开病假单,然后在单位拿病假工资的;这样的话单位保险一直帮员工缴纳,员工生育的时候可以医保报销,同时还有产假工资及生育津贴领取;后面还可以享受哺乳假的。 有些人为了小孩,一怀孕就准备离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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