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民事赔偿责任和工伤责任
本帖最后由 平安幸福 于 2012-5-31 18:19 编辑我司(北京企业)的三名员工A和B和C,今年2月份上班时 A开汽车(私车)把B和C撞了,出事的地点在公司大门口附近离公司也就5米处左右。当时报警了,警察认定是A的全责。随后B和C送往医院。C受伤轻,当天在医院检查后医生给其开了些药就没事了。B受伤严重,出院后被鉴定为8级伤残。
请问这种情况下(1)公司和工伤基金对员工B和C应该承担哪些工伤责任?
(2)A员工应该对员工B和C 承担哪些民事赔偿责任?
这是关于民事赔偿责任和工伤责任的案例,我不是很明白这些? 坐等答案。 关于上述问题,个人以为:
1、地点比较特殊,估计也是上下班或工作时间。
2、很显然B与C可以被认定为工伤;
3、如果是A开的公司的公务车,而且是正常的履行工作,并无故意伤人行为,他不需要承担民事责任;如果被撞的人是非公司的人,他就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且公司负连带责任;巧好撞的是公司的员工,由于民事责任、工伤责任人为统一主体,那么由公司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即可。但如果民事赔偿金额高于工伤赔偿金额的,B、C可要求补齐两者的差额。
4、如果A开的私家车,在B、C享受工伤待遇后,B、C还可继续向A追究民事赔偿责任。 南极人 发表于 2012-5-31 17:33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关于上述问题,个人以为:
1、地点比较特殊,估计也是上下班或工作时间。
2、很显然B与C可以被认定为工伤; ...
谢谢您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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